发布时间:****-**-** **:**:**
采购详情
招标信息声明
甘肃天水秦州*达广场**地块1-2外立面
施工合同
(适用“总包交钥匙项目”)
合同编号:【T*****-**-H-***】
【2***】年【8】月【25】日
总承包商:中建*局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商: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天水秦州*达广场**地块1-2外立面施工】工程施工承包事项协商*致,订立本合同协议书。
第*条 分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甘肃天水秦州*达广场**地块1-2外立面施工】 (下称“工程”或“本工程”)
工程地点:甘肃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以北,皇城路以南。
工程内容:【甘肃天水秦州*达广场】*达广场【**地块1-2外立面施工】工程
第*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计量与计价规则及工程量清单;
6.合同附件;
6.1. 合同图纸目录;
6.2. 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6.3. 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资料(包括定标会议纪要、投标文件、答疑文件、澄清文件、补遗文件及承诺函等往来函件)(如有);
6.4. 技术规范要求;
6.5. 相关约定。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以顺序在先者为准。
第*条 合同工程范围
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合同范围。
第*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下称“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整(小写:¥: *******.** 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 *******.**元,增值税 ******.** 元。
第*条 合同工期
分包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 个日历天。
分包绝对工期:*** 个日历天。
开工日期:暂定 **** 年** 月** 日。
完工日期:暂定 ****年 **月** 日。
外装样板段施工:
开工日期:暂定 **** 年** 月** 日。
完工日期:暂定 ***0年 **月** 日。
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经总承包商发出的开工令(或通知)为准。
如绝对施工工期与根据前述暂定开工完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致的,以绝对施工工期天数为准。
具体要求详见《***用条款》第**.1条及《合同通用条款》第**条。
专业分包商明确,本合同所述施工工期为绝对工期,是专业分包商在充分考虑政府对施工的规定、合同及总承包商施工要求,以及经核实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后,而确保实现的工期。双方明确,除总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合同所述施工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予以延期。
第*条 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代表
总承包商代表:贡秀刚
专业分包商代表:杨世亮
第*条 质量标准
质量等级标准:合格。
第*条 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条 专业分包商特此立约向总承包商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本工程的施工及竣工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条 合同双方特此同意,总承包商将直接与专业分包商就本工程进行结算。
第**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总承包商和业主签署的《总承包合同》采取的是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方式,即总承包商全权负责本工程约定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采购、施工,并对其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所有方面向业主承担全部责任。业主不直接对接专业分包商,专业分包商不得直接向业主主张任何的责任或义务,或提出任何要求,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对此予以充分的了解并予以认可。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共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条 仲裁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方均同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年8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天水市秦州区阳光时代广场***会议室 。
本合同自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签订后生效。
总承包商:中建*局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地址:
或委托代理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专业分包商: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层
或委托代理人: 职 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传 真:****-********-1
目 录
1.5 联系方式
总承包商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号】
邮编:【******】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传真:【****-********】
专业分包商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层】
邮编:【******】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传真:【****-********】
前述各自的联系方式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倘若任*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如前述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任*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但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该方自行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
3.1承包工程名称:【甘肃天水秦州*达广场】项目【**地块1-2外立面施工】工程
3.2地址:甘肃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以北,皇城路以南
3.3简介:甘肃天水秦州*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块占地面积*****.**平米,总建筑面积*****.**平米,地上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
3.4标段划分(如有): 1个标段
3.5 承包范围:
3.5.1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内容):
3.5.1 本工程的深化设计、材料设备的供应、安装施工、安装调试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交付使用及保修期服务。合同价款中包含本工程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所需的*切检测费用、验收费用及由此引起的所有工程量变更。
具体工程范围详见合同附件6.4《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
4.1 合同图纸
总承包商将免费向专业分包商提供6套晒印蓝图,本蓝图为专业分包商施工用图纸。
工程完工后,专业分包商负责完成4套竣工蓝图并提供给总承包商,向总承包商提供1套完整的竣工图电子文件(***及***文件)光盘,该费用含在措施项目费中。
不论是总承包商免费提供的还是专业分包商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全部属于业主所有,专业分包商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应在工程完工交付后按总承包商要求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后交还给总承包商。
4.2 由专业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由专业分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内容包括:【 】(注:视具体项目而定)。
5.1竣工资料
专业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提交 4 套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及专业分包商对本工程的局部深化设计的内容)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1专业分包商的*般责任和义务
**.1.1专业分包商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纸,不得偷工减料。
**.1.2 专业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总承包商提出书面提出处理方案,经总承包商及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1.3 专业分包商必须遵守总承包商及业主制定的相关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专业分包商应自行承担未能充分了解和遵行前述制度相关约定的责任。
**.1.4 专业分包商负责本工程的局部深化设计(需得到总承包商的书面签字认可),在竣工后,应当向总承包商交付符合工程所在地城市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要求的全部竣工图纸。
**.1.5专业分包商的深化设计不应改变工程规范、*达规定。
**.1.6深化设计提供的时间: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提供。
**.1.7 完工验收及工程完全移交前的看护:
**.1.7.1.工程完全移交前,专业分包商应对重要机房安排**小时值守;
**.1.7.2.专业分包商的值守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7.3.配合装饰施工单位等其他施工单位、设备厂家在相关机房内的施工;
**.1.8 施工现场总承包商有义务提供现有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等供专业分包商使用,但不保证满足专业分包商施工需要,由于专业分包商工作需要自行搭设脚手架和自行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等属于专业分包商的工作范围(搭设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需满足安全要求,经总承包商、监理、安全验收后方可使用),不能因此向总承包商提出工期或费用的索赔。如各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需要对总包外墙脚手架进行修改,调整时,应向总包单位提交修改方案,经总包批准后,专业分包商自行修改,调整。
**.1.9 专业分包商需负责自行办理并向总承包商提供进入当地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以及地方主管部门要求的材料检验及工程验收手续,其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 专业分包商负责将其产生的垃圾运至总承包商指定的垃圾堆放点。
**.1.** 施工过程中,专业分包商有责任和义务配合业主进行绿建评星工作。
**.2组织机构和人员
如果专业分包商没有得到总承包商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每发生*次,专业分包商承担***元的违约金;如果专业分包商没有得到总承包商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发生*次,专业分包商承担5*元的违约金;出现上述情况,专业分包商在承担违约金同时还须按照总承包商要求限期纠正。
**.8文件接收与签署
工程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商发给专业分包商的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专业分包商应签收,如果拒绝签收,每拒收*次承担5*元的违约金,并且视为专业分包商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专业分包商承担。
**.1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
详见《合同协议书》第*条。
前述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均为暂定日期,具体以总承包商下发的工程开工令(或通知)日期为准。专业分包商将根据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实际施工工期的变化,按照总承包商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在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前述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合同绝对施工工期包括周*日、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施工准备时间、办理施工所需手续的时间(如有)、方案及图纸设计、图纸确认、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完工验收时间等各种考虑因素都计算在前述合同绝对施工工期内,不构成工期顺延的理由。
**.2 质量等级
质量等级要求:合格。
除满足通用条款所述外,合同价款还包括以下内容:
专业分包商应全面了解【天水】市各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报价中包含了按上述文件实施工程的全部费用,不论该文件是在施工前发布的还是施工后发布的,均不对合同价款造成影响,总承包商亦不会因此而给专业分包商追加任何费用。如遇调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1总承包商的分包合同中有相应子目**,执行合同价。
**.1.2总承包商的分包合同中没有相应子目**且合同签订后没有限定**的子目,若签约当期业主采购数据库中有类似的子目**,按签约当期的业主采购数据库类似子目**及组价方式确定。
**.1.3总承包商的分包合同中没有相应子目**且合同签订后没有限定**的子目,若签约当期业主采购数据库中没有类似的子目**,由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审批确认,且不超过履约时项目所在地定额**。
**.1.4 专项系统专业分包商的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依据业主移交的专业分包商签收的图纸或设计要求,通过业主采购数据库或招标予以确认。
**.3.1工程量清单
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是基于对招标文件(如果有)、图纸及合同文件附件中可能包含的图纸的全面、充分、正确的理解,并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企业自身情况编制。
该工程量清单分为*个部分,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分包商被认为已经按照《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去理解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其包含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双方签订本合同后,构成合同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单价应包括全部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合同施工范围内构成实体工程部分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风险、利润、税金附加。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附加以及合同中指出的或隐含的全面的风险、义务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3.3.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3.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3.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3.4临时设施费:是指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3.3.5夜间施工费:是指为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需要在夜间施工或在白天需增加照明设施的情况下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3.6*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业主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指由专业分包商负责安装的材料和设备)等无法*次运到现场指定堆放地点,需从场外堆放地点运至现场堆放地点所发生的*次搬运费用。除此之外,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次运到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包含在材料费中,从现场堆放地点到施工作业面的水平运输费用包含在人工费或机械费中。
**.3.3.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3.3.8垂直运输费:是指为完成合同范围全部永久工程及其他措施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的搭(含:临时基础、桩基础及土方等费用)、拆、运输、机上人工、燃料动力、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折旧、修理、租赁费用等。特别提示:综合单价中应不含垂直运输机械费。
**.3.3.9超高施工增加费:是指当建筑物檐高超过**米或层数高于6层时,发生的人工、机械降效、施工用水加压增加的水泵台班、对讲机等。
**.3.3.**脚手架费:是指本工程施工所用内外脚手架搭、拆、运输(不含垂直运输)及摊销(或租赁)费用。
**.3.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中标人应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不因施工工序的任何变化而增加。
**.3.3.**特殊季节施工措施增加费:是指在冬季、雨季施工期间,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采取保温、防雨措施所增加的材料费、人工费和设施费用,以及因工效和机械作业效率降低所增加的费用。
**.3.3.**竣工资料、图纸的制作、验收、存档、移交以及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图纸的要求进行任何*次深化设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超高或超跨度支模架等专业施工方案和图纸由专业分包商负责,相关设计费、专家审查费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3.3.**临时用地引起的费用:专业分包商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专业分包商应自行安排且相应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必要时,业主对此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不排除或减轻专业分包商自行解决的责任;专业分包商需要现场察看工地的实际情况并确定是否需要另外的临时用地。
**.3.3.**影响施工进度其他因素产生的费用:工期中应已考虑了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节假日或中考、高考期间施工等影响因素产生的费用。
**.3.3.**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3.**质量保证措施费。
**.3.3.**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
**.3.3.**资金保证措施费:即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成本。
**.3.3.**其他措施费:指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且措施项目没有列项的措施费用。
是指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简称规费)。
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除另有说明外,本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的计算是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计算规则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3.6.1 除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外,本合同计量还应参照以下原则:
a. 拆改费用按照合同清单报价中人工费的**%计取。
b. 拆改主材的利用率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27.2.1 专业分包商根据结算计划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完成与总承包商的结算,并上报业主予以审核确认。
**.2.2 总承包商提交的专业分包商结算,执行业主*级审核制度。业主委托咨询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第*级审核,业主成本部对工程结算进行第*级审核,业主总部成本控制部委托咨询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第*级审核,业主总部成本控制部对工程结算进行第*级审核。*级审核全部审核完成后结算生效。各级审核均有权对分包合同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进行复核,重点复核内容为分包合同工程量与对应签确图纸的工程量偏差、结算清单与采购数据库综合单价的偏差。对合同价审减额在±1.5%以内时不扣减合同价;合同价审减额在1.5%(含)~5%以内,按实际审减金额扣除;若审减额超过5%(含5%)时,5%以内审减额全额扣减并对超出5%部分进行双倍扣除,除合同价之外的审减,直接从结算金额中扣除。
**.2.3 合同价之外的审减额超过在审核总价5%以内(含5%)的造价咨询费用由业主支付,若竣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5%,超出部分造价咨询费用全部由总承包商支付。
超出部分造价咨询费用=(最终核减额-审核总价×5%)×3%(审减报酬比例);
**.2.4 专业分包商在结算实施过程中如遇总承包商故意拖延、刁难等可根据《***用条款》**.1条款予以解决。
**.1 在满足付款条件后(含书面完成的付款申请表格),专业分包商提交付款申请,经监理和总承包审核确认后在业主“信息系统”中审批。总承包商在收到业主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支付至分包合同约定的专业分包商账户内,总承包商不得以专业分包商不满足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和减额支付。如果出现总承包商拖延付款、未按审批金额*次性足额付款的情况,专业分包商可向业主投诉;若业主经过调查认定分包投诉成立后,总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总承包商向专业分包商每次付款前,专业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向总承包商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至结算总价的**%时,专业分包商必须在付款前提供至结算总价***%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总承包商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注:发票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执行,发票提供方式应符合总承包商财务制度要求。)
总承包商提交的专业分包商第*笔工程进度付款(不含预付款)支付之前,需经业主总部成本控制部委托咨询公司对专业分包商的合同价款进行审核,重点复核内容为分包合同工程量与对应签确图纸的工程量偏差、合同价清单与采购数据库综合单价的偏差,若上述对合同价审减额在±1.5%以内时不扣减合同价;审减额在1.5%(含)~5%以内,按实际审减金额扣除;若审减额超过5%(含5%)时,5%以内审减额全额扣减并对超出5%部分进行双倍扣除,此部分扣减金额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扣除后合同价款需与业主签确,该签确金额做为进度款付款的基数。
**.2 付款申请
**.2.1专业分包商合同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支付额度为:(注:以下的支付金额比例为最低要求,在招标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2.1.1、与总承包商签订本合同后,专业分包商须按规定向总承包商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履约担保的形式为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样本详合同附件)。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第**日届满。如合同期限延长,则履约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同时根据预付款比例提供相应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为合同价款的5%,预付款保函有效期详见附件。总承包商收到相应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向专业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款的**%,作为工程预付款;
**.2.1.2、当专业分包商完成整个工程进度的**%时,经总承包商确认合格后,总承包商向专业分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的进度款;
**.2.1.3、当专业分包商完成整个工程进度的**%时,经总承包商确认合格后,总承包商向专业分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的进度款;
**.2.1.4、当专业分包商完成整个工程进度的**%时,经总承包商确认合格后,总承包商向专业分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的进度款;
**.2.1.5、工程完工且通过联动调试,经总承包商确认合格后,总承包商向专业分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的进度款;
**.2.1.6、工程全部完工,经业主、监理、设计、总承包商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总承包商向专业分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的进度款;
**.2.1.7、专业分包商上报完整的经总承包商认可通过的结算资料,经总承包商确认后,总承包商向专业分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2.1.8、整体工程竣工并向业主移交后,专业分包商提交竣工图和其他*切有关资料、结算书签订并提交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视项目实际情况)后,总承包商向专业分包商支付至经业主审批确认结算总价**%的进度款,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
**.2.1.9、保修期开始计算后满两年、保修工作完成并经总承包商或业主委托的管理公司验收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且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个日历天内,总承包商向专业分包商*次性无息付清剩余的质量保修金。(保修期的约定参照总包保修支付)
**.3 付款申请
专业分包商收取合同价款的账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名称为: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为:********************
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应确保上述账户信息准确有效,并在履约过程中,不得变更上述帐号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延期付款或错误付款、增值税无法抵扣等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3.1.履行上述付款规定所产生的所有财务费用,应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总承包商无需另行支付。
**.3.2.对于专业分包商按总承包商及政府部门要求缴付的法定税费、基金等款项,专业分包商须提供已缴付该等款项的证明(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专业分包商须承担因此给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失。
**.3.3.总承包商有权从应付专业分包商的款项或质量保修金扣除专业分包商应承担的业主要求的与政府相关的税金等费用。
28.3.4 业主与总承包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3.4.1 总承包商在审核完分包工程付款后**个日历天内,必须将工程款支付至分包合同约定分包账户内,总承包商不得以专业分包商不满足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和减额支付。专业分包商在收到总承包商支付的工程款后3个日历天内将收到付款的凭证提供给业主备案。总承包商未按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专业分包商款项的,每延迟1天,总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日历天,违约金额可由业主在最近*次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3.4.2 业主在收到专业分包商的延迟付款的投诉后,对投诉事项进行认定,经认定投诉成立的,除按**.3.4.1条的处罚约定执行外,每次对总承包商进行人民币***元的追加处罚。
**.1 工程规范
专业分包商认可设计效果图、总承包商提交的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未注明之处,以较高之标准执行)、经专业分包商审定的材料样板和实物样板间及物品设备、物料表及材料清单、总承包商发出的有关指令、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国家及项目所在省市现行最新版之相关规范要求。现行*达地产及相关部门所规定之标准,专业分包商也应无条件服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条:
**.1.1 《*达集团建造标准(****版)》
**.1.2 《室外商铺技术标准(****版)》
**.1.3 《***.5静电过滤技术标准》
**.1.4 《*达广场【】设计及验收标准》
**.1.5 《*达集团商业地产安全技术标准》
**.1.6《*达销售物业通用标准图集》**.0成果手册
**.1.7《售楼处、展示中心设计安全技术标准》
以上标准如遇业主下发最新版本,以最新版本为准。
具体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详见合同附件6.4《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
37.2质量保修责任
专业分包商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向总承包商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无论专业分包商是否、何时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都不影响专业分包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起算时间以及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专业分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质量保修书等的有关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专业分包商未能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专业分包商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总承包商有权责令专业分包商改正,并有权要求专业分包商承担人民币***元以上***元以下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总承包商确定,专业分包商无异议),并由专业分包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给业主、第*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总承包商有权从专业分包商的质量保修金或其他应付专业分包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违约金和赔偿金,如保修金金额不足的,总承包商有权继续要求专业分包商承担(包括从其它应付专业分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专业分包商追偿)。
**.1 争议的解决
**.1.1争议投诉渠道
**.1.1.1关于工期节点、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争议,向业主工程部投诉。(工程部电话)
**.1.1.2关于现场施工图纸等与设计相关的争议,向业主设计部投诉。(设计部电话)
**.1.1.3关于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工程付款等商务方面的争议,向业主成本部投诉。(成本部电话)
**.1.1.4 关于对总承包项目部管理等争议,向总承包商的*达项目合作部(中心)投诉。(合作部电话)
38.1.2 争议解决机制
**.1.2.1 涉及到项目工程重大节点完成时间及标准的争议,如竣工、开业、入伙、等节点,由*达地产集团项目管理中心裁决。
38.1.2.2 涉及项目功能、效果、商业运营等争议的,由*达地产集团设计管理部门或商业规划院裁决。
38.1.2.3 涉及工程造价的争议,由*达地产集团成本管理中心裁决。
38.1.2.4 涉及供方及品牌库方面的争议,由*达地产集团成本管理中心裁决。
38.1.3合同价款争议处理:
38.1.3.1 工程范围争议:
因总承包商减少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或总承包商安排专业分包商实施超出合同范围的施工内容所产生的价款①***模式下,由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自行商议解决;②非***项目,应在事实发生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业主先审批通过后实施,同时不增加业主成本;因双方在合同范围定义理解不同时,由业主介入对具体范围做出详细说明。经业主确认完毕后的合同范围不能再做任何调整。
38.1.3.2 合同单价争议:
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在合同单价产生争议的,在业主**信息库范围内的单价,总承包与专业分包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在业主**信息库范围外的单价,双方定价原则可参照**.1条进行确认。
38.1.3.3 工程量计量争议:
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在工程量计量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提出方将争议问题上报业主,由业主、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共同商议决定。
38.1.4付款争议处理
38.1.5.结算价款争议处理
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对结算有争议时,由业主根据以下约定进行处理:
**.1.5.1.单项合同结算的争议金额在合同金额的5%以内,由业主进行争议处理;
**.1.5.2.单项合同结算的争议金额在合同金额的超过5%(含),由业主集团总部进行争议处理;
**.1.5.3.若总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无法接受业主的争议处理意见,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仲裁或诉讼。
**.1.5.4.业主对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的结算争议处理,不会导致业主在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的合同关系中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会导致在业主与总承包商的合同关系中增加任何业主的责任。
38.1.6其他争议处理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争议参照本条款争议处理方式进行协商解决。
争议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按照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以下*种方式解决争议:
**.1.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9.1.2如双方仍有争议的,待合同履行完毕后,任何*方均同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仲裁规则在北京提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1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正本*式3份,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各执1份,报业主备案1份,副本8份,双方各执4份,合同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章 合同通用条款
目 录
第*章 合同通用条款
1.1 定义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与《***用条款》)、合同图纸、合同工程量表、专业分包商的投标函、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专业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对双方构成约束力的此类进*步的文件(如果有)。
1.1.2合同协议书:
指构成本合同*部分、需由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
1.1.3***用条款:
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4合同通用条款:
是指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5合同图纸:
指合同中包括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1.1.6 投标书:
系指专业分包商的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专业分包商随专业分包商的投标函*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1.1.7 投标书附件:
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部分的文件。
1.1.8 中标通知书:
是指总承包商对本工程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9总承包商:
是指在总承包合同中接受业主雇用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专业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专业分包商:
指为总承包商接受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项目经理:
指专业分包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监理单位:
是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 监理工程师:
是指监理单位委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是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
1.1.14设计单位:
是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进行设计的并在《***用条款》中指明的单位。
1.1.**质量保修期:
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并且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专业分包商全面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和义务的期限。
1.1.** 质量保修金:
是指总承包商依据合同约定留存的用于保证在质量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得到修复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1.**日历天(日):
“日历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
1.1.** 费用:
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利润、规费。
1.1.** 现场:
是指由总承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 书面形式:
任何手写、打印、印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
1.1.** 法律: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1.** 本工程
是指根据***用条款规定专业分包商承包的全部工程项目。
1.1.** 整体工程
是指总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合同承包的整体项目工程。
1.2 标题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1.4 书面形式
本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联系方式:
专业分包商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专业分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总承包商:
专业分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
专业分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
专业分包商作为接受工程款项收款人的法定名称;
专业分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
专业分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
2.1 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2.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按合同规定的解释顺序,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专业分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向专业分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
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 计量与计价规则及工程量清单;
6.合同附件;
6.1. 合同图纸目录;
6.2. 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6.3 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资料(包括定标会议纪要、投标文件、答疑文件、澄清文件、补遗文件及承诺函等往来函件)(如有);
6.4 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详述(见附件*达技术标准);
6.5 相关约定。
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步规定如下:
对于同*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总承包商的解释和澄清为准;
2.4 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合同双方须共同确认。
本合同承包范围及与其他项目的界面详见《专用条款》。
4.1 合同图纸
总承包商应按《***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专业分包商提供图纸。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图集),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图集)等责任及费用均由专业分包商负责承担。
本合同明确的图纸清单,业主负责设计的图纸,总承包商将免费向专业分包商提供晒印蓝图;专业分包商负责绘制竣工图提供给总承包商,并提供完整的电子文件(**********4及以上版本)。
4.2 由专业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专业分包商负责设计,应在该部分永久工程施工前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总承包商批准。除此以外,专业分包商还应依据第5.1款及**.2款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总承包商。在上述资料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专业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合同条款第**条进行移交,且本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4.3 批准的责任
总承包商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负有全部责任,业主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或确认,并不意味着业主对该图纸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会减轻或解除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
4.4 图纸的理解和风险
专业分包商在获得总承包商下发的*版图纸后,专业分包商运用其有关专业知识来理解及扩展所需设计要求,并在获得用于指导本工程施工的*版施工图纸7个日历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在接到图纸后**个个日历天内向业主申请,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专业分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但不论专业分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专业分包商均必须按总承包商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
专业分包商可以根据*版图纸的理解进行施工其风险自负,若专业分包商根据*版图施工,与*版图所产生的差异而造成返工或拆改所产生的费用*律不予计取,工期不相应顺延。
4.5 制配图纸、施工工艺图纸、节点深化图纸等
专业分包商应完成的制配图纸、施工工艺图纸、节点深化图纸等。
4.5.1除非另有特别说明,专业分包商应在开始施工前或总承包商书面要求后的7个日历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制配图纸等。总承包商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专业分包商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4.5.2若任何图纸退给专业分包商修改,专业分包商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7个日历天内,将修改后的图纸再呈交给总承包商审批。
4.5.3总承包商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专业分包商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
4.5.4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总承包商及当地有关部门满意。
4.5.5专业分包商编制的制配图纸等的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特别是国家有关规范规定;专业分包商更须负责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制配图纸等审核和盖章确认所需的手续及费用。
5.1 竣工资料(竣工的含义---*方验收---整个项目整体竣工)
专业分包商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专业分包商的竣工资料在分包工程竣工后提交给总承包商,并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总承包商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核和将其归入整体项目竣工资料后的整理。
竣工资料通过当地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为达到合格标准。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专业分包商承担。
不论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定,按竣工备案证明书发出之后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专业分包商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支付。
6.1 总承包商使用专业分包商的文件
由专业分包商编制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规划、施工方案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的版权,应属于专业分包商所有,总承包商及其委托代理人为了工程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专业分包商书面同意之前,总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专业分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除总承包商以外的第*方。
6.2 专业分包商使用总承包商的文件
总承包商发给专业分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总承包商所有。专业分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分包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总承包商书面同意之前,专业分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总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方。
7.1 知识产权的使用
专业分包商应保护和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专业分包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切索赔和诉讼。
7.2 保密
双方都应履行对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另*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同内容或其任何信息。
8.1 执行
专业分包商应在有关工程方面遵守总承包商的所有指示和决定,专业分包商须立刻执行总承包商获本合同授权发出的所有指示。若专业分包商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并在收到总承包商的催促通知后7个日历天内仍未执行,则总承包商/可另聘其他施工单位执行该指示,并把该等施工单位要求的所有费用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专业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专业分包商追讨。
8.2 指示的生效
总承包商的所有指示均须书面发出。遇特殊情况发出的任何口头指示应由专业分包商于3个日历天内请求总承包商做出书面确认;若总承包商收到专业分包商确认书后3个日历天内不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续3个日历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
没有书面指示,专业分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
8.3 紧急情况处理指示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质量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紧急补救措施指令,专业分包商应立即执行。
在整个合同期内,总承包商代表应受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总承包商代表无权解除任何*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总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后**个日历天内将总承包商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专业分包商。
**.1 总承包商的*般责任和义务
**.1.1 总承包商须对整个项目(包括专业分包商所进行的工程)负责并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1.总承包商按照总包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总包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期目标,给专业分包商提供必要条件。
**.1.1.2总承包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责任人,应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法律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采取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项目设计总包单位进行对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安全生产措施。
**.1.1.3.总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总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竣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1.1.4.提供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护板等。
**.1.1.5.总承包商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
**.1.1.6.安排整体工程进度、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全面负责。积极主动的了解各专业分包商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体项目竣工的关键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专业分包商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不同分包工程的矛盾地方,并主动找出解决办法。
**.1.1.7.隐蔽工程验收前主动与专业分包商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专业分包商足够时间去供应及放置由专业分包商负责完成预埋工程之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于适当位置。
**.1.1.8.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配合土建施工程序并召开机电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专业分包商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
**.1.1.9.制备合理工作程序。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
**.1.1.**.提供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以确保各项工程在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间内完成。
**.1.1.**.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
**.1.1.**.使用适当的填充物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
**.1.1.**.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及其设备。除分包单位须在所负责工程竣工和交付给总承包商前须自行清洁完所负责的*切工程及设备之外。
**.1.1.**.在整体工程竣工日期起到项目入伙、开业、整体移交之前,总承包商仍然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提供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
**.1.1.**.及时审核专业分包商的付款单,无正当理由应在3个日历天内完成。
**.1.1.**.总承包商有义务监督及督促专业分包商及时完成属于专业分包商的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和工期,如发现问题应督促专业分包商改正,直至专业分包商改正为止。如专业分包商仍未改正,总承包商有权从应付专业分包商款项或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1.2. 总承包商必须免费向专业分包商提供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专业分包商能顺利开展工作。这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
**.1.2.1.向专业分包商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在施工期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需迁移已建造的专业分包商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专业分包商应负责迁移的所有工作及费用,并不得提出工期及费用的索赔。当工程竣工时现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应全部拆除,其中包括内部照明及配线,所有的拆除和清场的责任均应由专业分包商负责
**.1.2.2.总承包商须作好安排,以便专业分包商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并应向专业分包商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
**.1.2.3.在整个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向其施工现场,办公地点及贮存仓库等提供足量和便利的用水用电,包括现场照明、动力机械、设备、测试和运行等所需的用水与用电量(办公及生活用临时用电和用水的费用将由总承包商负责),但专业分包商需负责所需电源/水源的接驳喉管及电线,并在完成工程之后,按总承包商之指示,清除*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及材料。
**.1.2.4.提供工地内现有爬梯、脚手架等供专业分包商合理使用,但脚手架搭设要求应满足分包工程的施工需要。 若在总包获得业主批准拆除满足分包工程施工所需的脚手架后,专业分包商仍需总包搭设相关脚手架时,则专业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支付相关搭设及拆除费用。
**.1.2.5.允许专业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1.2.6.工程进行期间每*层提供足够的照明及电力配电箱和所需电力负荷;每两层提供足够的工程用水驳接点;对所有使用总承包商提供工程用水用电接驳点的专业分包商进行挂表计量,定期向专业分包商收回垫付的施工用水用电费用。
**.1.2.7.向专业分包商提供在工地上现成有的机械、设备,将其运到现场的货物卸到指定位置,另外,利用现有的机械设备协助指定分包人将其材料,设备等吊放至作业现场。
**.1.2.8.向专业分包商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专业分包商应主动核实这些数据的准确性。
**.1.2.9.负责清理由专业分包商堆放置指定地点之垃圾与废料,当分包工程在工地实际开工时,总承包商将安排及指定垃圾及废料堆放的地点(堆放地点应在项目红线范围内),专业分包商须自行负责收集及堆放垃圾及废物到指定的地点。
**.1.3. 总承包商还须负责对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这类工作主要有如下几项(但不限于此):
**.1.3.1.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设备、管道、框架及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及孔洞地封堵(该类封堵材料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达到所要求之防火等级(上述缝隙及孔洞的封堵,包括预留的和因变更增加的所有工程量)。
**.1.3.2.因总承包商没有或部分没有完成的预留、预埋工作而导致的任何修补工作。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工程,及完成其它*切有关土建工程的项目。
**.1 总承包商为专业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总承包合同价款内由业主支付,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专业分包商收取费用,总承包商违反此项约定的违约金已由总承包合同约定。
**.2专业分包商必须严格遵守总承包商的现场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否则,由此而引起的违约金由专业分包商负责。除合同约定之外,总承包商向专业分包商收取的费用均为违规费用。
**.3总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的履约有评审权利,评审意见将作为业主更新品牌库的重要参考,评审在业主的供方管理信息化系统中操作,确保评审意见及时、公正。
**.4 专业分包商对总承包商是否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有评审权利,评审结果作为确定总承包商单位承接数量的参考。
**.1 专业分包商代表
对于本合同而言,经专业分包商任命的并且已经取得总承包商书面同意的项目经理应是专业分包商唯*的合法代理人。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专业分包商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
**.1 专业分包商的*般责任
专业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管理规定,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写明的或隐含的以及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责任,包括完成测试、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提交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在整体项目移交接管前,专业分包商对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须负全责保护,包括运送及/或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物料,并需完成质量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专业分包商亦须全责保护质量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所有未完成工作直至完成为止,并对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专业分包商除须按合同条款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外,还须对其它违约事宜负责,包括*切经济责任在内。
本工程须包括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允许正常运转所需的*切物料和劳力。专业分包商须自费负责*切物料的损耗、遗失、因专业分包商错误而引致的损坏及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力。
专业分包商必须完全服从和执行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规定及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服从总承包商的有关施工进度安排、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等,若专业分包商违反相关规定时,总承包商有权对专业分包商进行处罚。专业分包商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专业分包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专业分包商承担。
专业分包商在施工期间因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原因发生的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导致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均由专业分包商承担责任,若因此而导致业主及总承包商遭受任何损失的,业主及总承包商有权要求专业分包商全额赔偿。
涉及*达强制性标准的分项工程,专业分包商应对劳务班组进行专项培训,培训记录专项备案。对于出现违反*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总承包商依据合同对专业分包商进行考核处罚。
涉及*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资料应专项备案、归档。
本工程竣工前,专业分包商应提交给总承包商关于本工程各系统、设备等的操作、维修、紧急程序及修补等手册,并负责培训业主管理公司相关人员。
合同履行期间,专业分包商应每周提交报告给总承包商以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需要的图纸/资料及要求的工期延长等。报告内须列明与进度计划的偏差、提出实际及预期延误的理由,并提出补救措施。每周报告的格式须在工程开始前提交给总承包商认可。
专业分包商应在工完场清后,在正式移交总承包商前,提供*次正规的保洁服务,达到业主能直接使用的标准。
**.2 专业分包商对永久设计的责任
如果合同规定专业分包商设计永久工程的某*部分,则除非在《***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2.1专业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向总承包商提交有关该部分的专业分包商文件并经总承包商确认;
**.2.2这些专业分包商文件应按照合同技术要求和图纸,应包括总承包商要求的对图纸的附加资料,以便协调每方的设计;
**.2.3工程竣工时,专业分包商应对该部分负责,做到该部分符合合同规定应达到的目标;
**.2.4 竣工试验开始前,专业分包商应按照合同技术要求向总承包商提交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详细,使工程最终用户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部分工程。
**.3 质量责任
专业分包商须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包括全面负责*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及安全性。
除特别说明由总承包商负责供应的物料外,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均由专业分包商负责采购。专业分包商应先提供主要材料及设备的样本或质量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给总承包商接纳后才进行采购,并须确保取得政府部门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件等在使用之前批准。
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须送检的所有材料及设备,专业分包商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本工程的质量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 省/市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条例和规定执行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须达到工料规范要求的水平,应不低于国家和工程所在省/市最新颁发之同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规范、规程的合格标准。
专业分包商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深化图纸(包括施工工艺深化图、***设计、机电管线综合图纸、支吊架图纸、专业厂家深化施工图)、施工技术标准或者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分部分项工程总造价**%违约金,且不少于***元;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 法定责任
专业分包商须遵循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本合同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通知,并须呈交所需的资料、申请和支付所有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按中国法律、法规应由总承包商负责的除外。对此基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在合同内说明。
若任何*方因对方没有缴纳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从而引致另*方按有关法律、法规为对方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的所有费用及损失。
专业分包商须遵循合同执行过程关于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税率、费率、保险等的*切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并承担任何改变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所产生的费用。
**.5 审核责任
专业分包商须审阅所有合同文件。除非另有声明,专业分包商将被视为同意合同文件所含的资料已足够令其按合同规定执行及完成本工程。
除为解决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或为进*步解释含糊之处或按合同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外,总承包商没有责任再发出其它图纸或资料,合同文件内的资料便是总承包商将会提供的全部资料。其它完成本工程所需却未包括在合同文件内的所有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专业分包商均须提交给总承包商审批,并在认可后方能按之施工。总承包商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总承包商的审批并不会减轻或免除专业分包商应负的责任。
专业分包商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之所有图纸并做出协调和相应配合,不论该等图纸发自总承包商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施工单位。
**.6 定位标高
专业分包商须按总承包商提供的图纸确定本工程施工所需标高。现场主要标高点由总承包商提供,按主要标高点再进行的具体工程定位则由专业分包商负责。
专业分包商须在本工程开工前核实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在工地正式展开工作前,专业分包商已派专人至工地复核将会影响到本工程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并在发现存在问题时立刻向总承包商报告并要求其发出指示。
专业分包商须负责更正其未准确定位或未事先核实尺寸或标高所产生的*切错误,并须承担*切所须之费用。
**.7消防责任和义务
**.7.1专业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范围:
**.7.1.1.专业分包商是其施工的分项工程范围(详见《***用条款》)内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除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外,专业分包商还应配合和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于因违反分项工程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专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
**.7.1.2.专业分包商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建设消防防火规范和本合同的约定,对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事宜承担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7.2专业分包商在建筑消防设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7.2.1.专业分包商应按照消防防火规范对总承包商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以及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材料规范、实物样板等工程技术资料和材料样品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查验。专业分包商不得采用不符合消防防火规范的设计内容、施工工艺和材料。
**.7.2.2.不论总承包商是否在提供给专业分包商的图纸及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中对涉及消防的内容做出明确要求,也不论总承包商是否对专业分包商的施工图或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作出确认,专业分包商均应确保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和建筑装修材料均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消防防火规范和消防安全标准。
**.7.3专业分包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责任和义务:
**.7.3.1.专业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7.3.2.专业分包商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查验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7.3.3.专业分包商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未按本条要求对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进行审查,则专业分包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发的火灾直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总承包商更换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饰材料的费用等)。总承包商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专业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专业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总承包商有权向专业分包商继续追偿。
**.7.3.4.专业分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服从总承包商发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指示,并接受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专业分包商拒绝接受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指示,或拒绝接受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则每拒绝*次应向总承包商支付2*元的违约金。
**.7.4专业分包商对于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7.4.1.专业分包商应按照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消防措施,保证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及周围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遵守总承包商制定的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
**.7.4.2.专业分包商应保证分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专业分包商应针对分项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明火作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保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4.3.专业分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妥善存放施工器具和材料,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设施和器材(如有)、消防安全标志(如有)等完好、有效。
**.7.4.4.专业分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如有)、设施和分项工程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保证分项工程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7.4.5.如专业分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履行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有权要求专业分包商限期整改和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由于专业分包商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而给总承包商造成火灾损失的,应由专业分包商承担。
**.7.4.6.专业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制定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接受总承包商对分项工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专业分包商未遵守总承包商关于分项工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示,或拒绝接受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则每违反*次应向总承包商支付2*元的违约金。
**.7.5.专业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组织和灭火救援责任和义务:
**.7.5.1.专业分包商应在进场前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体系和消防应急预案,并报总承包商批准。
**.7.5.2.专业分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建立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5.3.对于分项工程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专业分包商应立即按照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和扑救火情。专业分包商应根据火情及时报警,并为公安消防机构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
**.7.5.4.专业分包商还应遵守总承包商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应急预案,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由于专业分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应急预案或未按约定组织灭火救援、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的,专业分包商应对总承包商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5.6.专业分包商因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的措施费中,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8施工(成品)保护责任
**.8.1.专业分包商应配合其他专业分包商的工作,不得妨碍及破坏自身承包范围外的其他工程、工作。因专业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成品、半成品、设备、设施等损坏,专业分包商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商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追究专业分包商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8.2. 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前专业分包商应对本工程(半)成品进行管理和保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8.3. 工程移交总承包商后,不免除专业分包商对自施工程的维修责任,费用由专业分包商承担。
**.8.4. 施工现场总承包商有义务免费提供现有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等供专业分包商使用,但不保证满足专业分包商施工需要,由于专业分包商工作需要自行搭设脚手架和自行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等属于专业分包商的工作范围(搭设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需满足安全要求,经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安全验收后方可使用),不能因此向总承包商提出工期或费用的索赔。
**.1 现场接收和施工
本工程施工前,专业分包商须全面检查已由总承包商或其它专业分包商完成而移交给专业分包商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直至达到施工标准为止方可施工。若已完成工程内存在缺陷或不满足本分包工程需要,专业分包商须立刻书面通知总承包商。
若专业分包商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总承包商而进行施工,则视为其已全面接受已完成工程,以后任何因上列原因而引起的延误及损失,由专业分包商承担。
专业分包商应对工程范围内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对于《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提及的由专业分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的情况,即使已经获取总承包商的批准,专业分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
专业分包商须清楚了解总承包商施工计划及进度,以便充分利用由总承包商在工地上建造的现有设备及设施。任何分包工程需要而现场没有或已由总承包商拆掉之机械、设备或设施,专业分包商须自费另行建造,并在不需要时负责拆除。
分包施工范围内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的封堵由专业分包商负责(该类封堵材料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如未按照该约定进行封堵而由总承包商施工的,总承包商有权在结算中将此部分费用扣除。
**.2 组织机构和人员
专业分包商的项目经理应和投标书中承诺的*致,如果专业分包商没有得到总承包商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专业分包商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在《分包***用条款》中约定。
如果专业分包商没有得到总承包商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次,专业分包商承担人民币5*元的违约金;出现上述情况,专业分包商在承担违约金的同时还须按照总承包商要求限期纠正。
总承包商可要求专业分包商撤换其所有人员。撤换条件如下:
**.2.1 违法行为;
**.2.2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2.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2.4 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专业分包商应在总承包商提出要求后**个日历天内选派合格的替代管理人员。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满足上述撤换条件被总承包商要求撤换时,专业分包商仍应按《***用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专业分包商必须安排深化设计人员常驻工地现场配合施工。
**.3 货物运输
除非《***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3.1 专业分包商应在不少于**个日历天内,将任何生产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达现场的日期通知总承包商;
**.3.2 专业分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
**.4 专业分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由专业分包商提供的全部专业分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送到工地后,就应认为是专为本工程施工所用。没有总承包商的同意不能全部或部分移走,从工地内*处移到工地内另*处的情况除外。
专业分包商需对承包范围内使用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损坏、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5 环境保护
专业分包商应采取*切适当措施,保护其所在的施工现场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专业分包商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合同技术要求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任何情况下,专业分包商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
**.6 安全文明施工
**.6.1专业分包商应对其所在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6.2在工程施工期间,专业分包商应始终保持现场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
**.6.3 专业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商的安排,在工程进行期间尽妥善措施而保障任何第*方免受损伤、死亡或其它受侵害事项。
**.6.4 专业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商的安排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及现存管线等,并承担修复因其疏忽所造成的损坏所需的费用。
**.6.5 因专业分包商过失而使市政当局清理渠道、修筑路面等市政设施所需的费用若向业主或总承包商征收,总承包商及业主可从应付给专业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6.6 专业分包商须采取*切必要措施减低尘埃和噪音干扰。风动钻机须装配消声器,压缩机须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音运转,并须安置在尽可能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
**.6.7 专业分包商须负担本工程施工所引起的环保责任。
**.6.8 专业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的合理指示保护所有公众财产,包括现有斜坡、道路、树木及公共设施等免受本工程引致损坏,并自费修复所有的损坏。
**.6.9 专业分包商根据国家、地方省、市的各项安全管理规范和规定,并结合现场实际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6.** *旦发生任何事故,专业分包商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伤亡或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故时,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同时按政府有关要求处理。
**.7 施工用水和用电
专业分包商须自行负责在总承包商指定的临时用电和用水的接驳点安装分水、电表,实行挂表计量,并负责所需的接驳喉管及电线,施工用水电费由总承包商按当地规定标准代为支付,由专业分包商定期向总承包商支付。
**.8 文件接收
工程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商发给专业分包商的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专业分包商应签收,如果拒绝签收,每拒收*次按照《***用条款》规定的数额承担违约金,并且视为专业分包商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专业分包商承担。
**.9 专业分包商的现场作业
专业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现场以及现场存放方面的*切规章制度。
专业分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专业分包商可得到的并经总承包商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专业分包商应采取*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专业分包商设备和专业分包商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
在工程施工期间,专业分包商应妥善存放和处置专业分包商设备或多余的材料。
在业主颁发*项总包工程的接收证书前,专业分包商应从接收证书所指的现场和工程中相应部分,清除并运走所有专业分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至总承包商指定地点。施工过程中,专业分包商负责施工场地内的垃圾、废料的清运工作,并及时清运至总包指定的垃圾堆放地点。否则由总承包商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专业分包商承担,但专业分包商为履行保修责任而必须保留的货物除外。
**.1专业分包商违约
**.1.1 专业分包商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或按照总承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并实质上导致总承包商的整体竣工日期延误,总承包商可以根据专业分包商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情况,每延期1个日历天,承担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价款的**%。误期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专业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内的责任,逾期超过**个日历天,总承包商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专业分包商支付违约金和*切损失。
**.1.2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专业分包商应免费返工重做,工期不予顺延。
**.1.3 专业分包商违反经业主批准的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4 因专业分包商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造成劳资纠纷对总承包商造成影响,专业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元/次,并负责消除影响。
**.1.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总承包商书面同意,专业分包商不得转让、转包或分包工程。如有发生,总承包商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有权解除合同,专业分包商承担相当于合同价款**%的违约金。
**.1.6 专业分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专业分包商应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1.7 如专业分包商未经过总承包商同意擅自更换合同中已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及技术参数等,每发生*次,专业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支付违约金5*元或替换材料部分相应合同额2倍的违约金(以两者中高值者为准),同时总承包商保留向专业分包商追偿的权力。若总承包商不能接受专业分包商擅自更换的材料设备,则专业分包商应无条件按照合同已约定的品牌对擅自更换部分进行整改,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若总承包商接受专业分包商擅自更换的品牌,则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品牌材料设备的差价引起的合同额减少相应扣减后,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品牌材料设备相比导致合同额增加,费用不予追加。
**.1 现场与周边环境的勘察
专业分包商应被认为已经取得可能对专业分包商的合同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任何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同样地,专业分包商应被认为在提交专业分包商的投标文件前,已经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和其他得到的资料,并认为对所有相关事项均已满足其要求,包括(不限于):
**.1.1 现场的状况和性质,包括场地大小、现场的垂直和水平运输条件、地下条件等。
**.1.2 水文和气候条件。
**.1.3 为实施、完成工程和承担保修责任所需的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
**.1.4 中国的法律、程序和劳动惯例。
**.1.5 专业分包商对进入、食宿、设施、人员、电力、运输、水等所有其他可能需要总承包商提供服务的要求。
**.1.6 专业分包商不会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取得任何索偿或工期延长。
**.2 临时用地
专业分包商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专业分包商应自行安排且相应的费用已含在专业分包商的合同价款中。
**.1 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专业分包商应在合同生效后**个日历天内向总承包商提交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有权要求专业分包商随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专业分包商应按照经总承包商批准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方案应有*达安全质量强制性技术标准落实专项内容。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对上述施工规划或施工方案的批准不解除专业分包商对其应负的责任。
**.1 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或由总承包商发出的开工令(或通知)中进场施工的日期。
“完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经*方(总承包商、监理单位、业主、专业分包商)验收合格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成相关部门手续并取得备案证明书日期。
“合同工期”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或是总承包商下发的工程开工令(或通知)的日期至整体工程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
专业分包商必须确保所有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竣工、实现合格的竣工验收、完成法定的所有手续并交付使用。
完工日期对应工程实体完成时间,意味着工程完工后,不再承担任何关于工程的工期延误责任。
如果工程的完工日期与整体工程的竣工日期不*致,则工程的合同工期到整体工程竣工日期,专业分包商在整体工程竣工前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
为了保证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专业分包商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专业分包商为了完成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部分。
专业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并在总承包商的管理、统筹及协调下执行及完成本工程,以保证总承包工程能够在预定的竣工日前完成。履行上述工期要求规定对专业分包商所产生的抢工措施费和其他*切额外增加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2 专业分包商完工日期的延长
**.2.1如果由于以下任*原因致使专业分包商延误工期:
**.2.1.1.总承包商无法按期开展相关工作从而造成专业分包商的工期延误。
**.2.1.2.总承包商违反合同或由总承包商负责的情况。
则在上述任*情况下,专业分包商有权为其工程获得公平合理的完工日期的延长。
**.2.2除非专业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个日历天内,将造成他延误的情况通知总承包商,同时提交*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专业分包商无权获得延期。
**.2.3如果某*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专业分包商按照本款规定的**个日历天内提交详情报告不切实际时,只要专业分包商以不超过**个日历天的时间间隔向总承包商递交临时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个日历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则专业分包商仍有权获得延期。
**.1 提交进度计划
专业分包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个日历天内,按总承包商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专业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每份报告应包括:
**.1.1.设计的每个阶段(如果有)、采购、制造、货物送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等每*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
**.1.2.反映采购、制造、施工、安装等情况和现场进展等状况的照片;
**.1.3.关于每项主要生产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制造商的名称、制造地点、制造进度*分比、现场施工进度*分比以及下列事项的实际或预计日期:
**.1.3.1.开始制造;
**.1.3.2.专业分包商检验;
**.1.3.3.试验;
**.1.3.4.发货和运抵现场;
**.1.3.5.各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1.3.6.现场各类专业分包商人员的人数和各种专业分包商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
**.1.3.7.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1.3.8.当期采购、施工及安装工程所完成的产值清单及截止当期累计完成的产值;
**.1.3.9.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和作业的详细情况;
**.1.3.**.当月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包括可能影响按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 修订进度计划
无论何时,如果总承包商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专业分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商的要求提出*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专业分包商无权要求因上述进度修订而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进行索赔。
**.3 保证进度计划
专业分包商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1款中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2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出现关键线路的某些施工节点进度滞后,专业分包商必须加大力度继续赶工,直至达到工程总进度要求为止,此类因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 影响施工进度其它因素
专业分包商工期中已考虑了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节假日或中考、高考期间施工、重大会议或活动、重大卫生安全事故等影响因素。
本合同并不保证专业分包商的工程会连续不断进行。因不遵守统*施工进度计划而引致工程施工间断的情况将不获工期顺延及赔偿。
**.1 质量标准
不仅限于合同中“工程规范”部分,构成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专业分包商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地方(为本合同目的,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标准,当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致时,按标准高的执行。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及地方标准执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则执行“工程规范”约定。
**.2 质量等级
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为:合格。
**.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1.1.符合合同约定;
**.1.2.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1.3.按照国家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经过检验并获得总承包商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专业分包商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总承包商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专业分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
若总承包商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总承包商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专业分包商支付给总承包商。
**.2 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可能只对其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做出约定,或者合同中对某类材料、技术、工艺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在总承包商认为必要的时候,专业分包商应按总承包商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任何总承包商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取得总承包商的批准后执行。
**.3 进口材料设备
如需采用任何从国(境)外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这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中相应注明并明确采购、进口、报关及清关的责任划分。
如果合同中明确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专业分包商负责采购和进口,则专业分包商在其合同价款中应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以及与此类进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如果不是免税工程)、增值税、港口税费、运费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费用;
进口设备保税区仓储费不因工程实际安装时间的变化而调整;如国家对进口设备调减税额,应在原报价关税内相应调减。
**.4 有害气体检验
总承包商有权于本工程或相关标段的本工程竣工后,聘请国家专业检测单位执行国家规定之各类有害气体的含量检测;若经检测证明所述有害气体的含量超出国家规定标准,专业分包商须在收到总承包商书面发出的执行修改指示后,按总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尽快完成*切修复,直至满足国家有害气体含量限制标准为止;否则总承包商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及完成所述之修复。
**.5 放射性检验
专业分包商对需要进行放射性检验的材料、设备进行放射性检验,其检验费用均视为已包括于合同价款中。
**.6 检验的费用
专业分包商应负担合同中明确指明或约定的任何检验费用。
除合同约定的各项检验外,在工程施工期间因国家颁布新规定而增加的检验、检测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增加。
**.7 不符合规定的材料
本工程不准使用含铅油漆、易碎石棉、多氯聚苯的物料,亦不准使用国家及当地政府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
在总承包商要求时,专业分包商须呈交有关单据以证明所使用物料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或本合同要求标准中之最高标准。
总承包商可发出指示,要求专业分包商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迁离工地。有关费用均由专业分包商承担。
**.8 责任的不减免
总承包商对检验结果的批准,均不减免专业分包商的任何责任。
无论任何时候,因专业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或施工方法的原因而给总承包造成经济损失的,或需对第*方承担责任的,专业分包商均应负责全额赔偿。
**.1 样品报送
**.1.1专业分包商在确定订购材料和货物前,样品和测试件必须先获得总承包商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如果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它的替代品,专业分包商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个月内提交该等样品或测试件。
**.1.2所有经批准的样品和货物测试件应保留在现场。除总承包商另有指示外,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该等样品的质量。
**.1.3若有任何设备/材料或物品被拒绝使用,专业分包商须自费(于7个日历天内)将其运离施工现场,并按总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内再次送审,但时间将不会多于7个日历天。
**.1.4专业分包商所有材料及样品申报审批手续,须按总承包商方关于申报程序的说明执行,并须填写及呈交有关的样品申请表格为依据。
**.2 样品保存
总承包商须保存认可的样本/样品,作为日后验收货物和工程的标准。总承包商对任何样本/样品之认可,均不会减轻或免除专业分包商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
**.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总承包商批准。专业分包商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通知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参加检验。
本工程检验记录格式使用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格式。
**.2 重新检验
无论总承包商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专业分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3 不合格品的处理及修补工作
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合格时,则总承包商有权指示专业分包商:
**.3.1.在规定的时间内*次或分几次将总承包商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
**.3.2.用合格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3.3.拆除不合格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
**.3.4.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工作。
**.1 材料设备的代换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
**.1.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1.2.任何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1.3.业主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
**.1.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专业分包商可以按第**.2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总承包商按第**.2款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专业分包商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2 使用代换品的程序
如果根据第**.1款使用替代品,专业分包商应至少在被替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工程前**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2.1.拟被替代的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同文件索引;
**.2.3.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2.4.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
**.2.5.**上差异;
**.2.6.总承包商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专业分包商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总承包商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个日历天内向专业分包商给出书面指示。如果**个日历天内总承包商未给出书面指示,专业分包商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总承包商,若总承包商于接收通知的7个日历天内未表异议或另有书面指示,则应视为总承包商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专业分包商可以据此使用该替代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商负责。
任何情况下,使用任何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
专业分包商未经总承包商同意擅自更改合同中已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厂家、技术参数等,每发生*次,专业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支付违约金5*元,或向总承包商支付替换材料设备部分相应合同额2倍的违约金(以两者中高值者为准),同时总承包商保留向专业分包商追偿的权利。若总承包商不能接受专业分包商擅自更换的材料设备,则专业分包商应无条件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厂家、及技术参数等对擅自更换部分进行整改,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若总承包商接受专业分包商更换的材料设备等,则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材料设备的差价引起的合同额减少相应扣减,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材料设备相比导致合同额增加,费用不予追加。
总承包商对于专业分包商使用任何替代品的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3 使用替代品后的决定
经总承包商批准同意使用的替代品,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款差值,并约定:
**.3.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款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款,则将高出部分的价款,专业分包商自行承担,不调整合同价款。
**.3.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款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款,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款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专业分包商。
**.4 使用替代品结算办法
依据第**.3款,由于使用替代品,合同价款的调整计算办法为:
**调整金额=数量×(替代品**-投标材料/设备**)
**.5总承包商供应材料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总承包商供应的材料、设备做如下进*步约定:
**.5.1总承包商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5.2总承包商供应的材料、设备,经专业分包商、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由专业分包商妥善保管,相应的检验试验费用和保管费用应含在专业分包商的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专业分包商负责赔偿。
**.5.3总承包商供应的材料、设备,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指定供应的合同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专业分包商应就此书面通知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专业分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
**.5.3.1.由总承包商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
**.5.3.2.如果有,为专业分包商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5.3.3.如果专业分包商不及时通知总承包商或监理工程师,则承担相应责任。
**.5.3.4.总承包商供应的材料、设备在车子能开到的室外施工场地内的任何场所,进行车上验收。专业分包商负责卸货,且在货到6小时内完成卸货。发生丢失损坏,由专业分包商负责赔偿。
**.1 合同价款
除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为按分包合同文件规定而确定的总价包干。即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现场实际情况、包价款(市场变动等)、包安全防护、包利润等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绘述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和不能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之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可否在签订合同时预料到。合同价款视作已包括了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各项附加费和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及责任,以及使本工程内的各系统正常运作所需的*切*件、配件、附件等物料的所有相关费用,不论此等项目有否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具体说明。税金附加费: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单独列项,增值税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据实调整。
不含增值税的合同价款部分不会因工资、物价、汇率变动、保险政策变动或任何调价文件之要求而调整,亦不会因任何合同价款的计算错误,不论是算术上的错误还是其它错误而调整。合同价款除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外,*概不再调整。惟若有关的修改引致了原定工程内容的减少,则相关的调减价款需在结算时从合同价款内全部扣除。
**.2 合同价款的充分性
专业分包商应被认为:
**.2.1已确信合同价款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2.2已将合同价款建立在关于合同提到的所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解释、必要的资料、视察、检查和满意的基础上。
**.2.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价款已包括根据***业分包商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正确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
**.3 工程量计量
本合同按《***用条款》中约定执行,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2款执行。
**.1 工程计量
当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任何*方提出要求对专业分包商范围内的工程量或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
**.1.1立即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双方进行上述计量;
**.1.2提供对方所要求的*切详细资料。
如果双方中*方通知另*方7个日历天内未能参加上述计量工作,则以通知发起方自行计量结果为准。
**.1.3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专业分包商应准备好相应的施工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这些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应事先提请总承包商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行计量的依据,任何以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为依据所得出的计量结果,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代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签字后的计量结果即作为按照第**条进行支付的有效依据。
**.2 计量的作用
施工期内为付款进行的工程量核实纯粹供付款用,并不能视为有关工程已验收合格。
**.1.1专业分包商和总承包商依据双方签确的《施工移交确认单》所列施工图纸作为结算依据,竣工图不作为结算依据。
**.2合同结算的程序
**.2.1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在签订分包合同后**个日历天内,专业分包商应负责向总承包商提交单项结算计划;单项结算计划经总承包商审批后生效,专业分包商应按经总承包商审批的单项结算计划开展结算工作。
**.2.2专业分包商应在完工验收节点后**个日历天内上报结算资料。
**.2.3专业分包商应配合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应在专业分包商上报结算资料齐全并经总承包商认可后**个日历天内完成相应分包工程的结算。
**.2.4总承包商提交的专业分包商结算,执行业主*级审核制度。业主委托咨询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第*级审核,业主成本部对工程结算进行第*级审核,业主总部成本控制部委托咨询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第*级审核,业主总部成本控制部对工程结算进行第*级审核。*级审核全部审核完成后结算生效。各级审核均有权对分包合同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进行复核,重点复核内容为分包合同工程量与对应签确图纸的工程量偏差、结算清单与采购数据库综合单价的偏差。对合同价审减额在±1.5%以内时不扣减合同价;合同价审减额在1.5%(含)~5%以内,按实际审减金额扣除;若审减额超过5%(含5%)时,5%以内审减额全额扣减并对超出5%部分进行双倍扣除,除合同价之外的审减,直接从结算金额中扣除。
**.3.1 总价包干合同的分包结算价款=合同固定总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违约金或扣款±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和设备价±合同范围调整。
**.3.2.1.合同中有相应子目**,执行合同价。
**.3.2.2.合同中没有相应子目**且合同签订后没有限定**的子目,若签约当期业主采购数据库中有类似的子目**,按签约当期的业主采购数据库类似子目**及组价方式确定。
**.3.2.3.合同中没有相应子目,若签约当期业主采购数据库中也没有类似的子目**,由专业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协商确定,且不超过履约时项目所在地定额**。
**.4.结算报告
在完工验收节点后**个日历天,专业分包商应按批准的格式向总承包商呈报竣工结算报告*式*份,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4.1到本合同项下工程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专业分包商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4.2除质量保修金外(按第**.6款办理),专业分包商认为作为竣工结算,根据合同或其他约定,专业分包商应得到的任何应付未付款额总计。
**.4.3最终结算报告的内容包括:
**.4.3.1.合同价款
**.4.3.2.设计变更
**.4.3.3.现场签证
**.4.3.4.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
**.4.3.5.总承包商供应材料、设备
**.4.3.6.合同索赔、奖惩费用和各类扣款(包括但不限于代扣代缴、第*方实施等)
**.4.3.7.合同范围调整
上述竣工结算资料最终将由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确定完成。
**.5 结算涉及的货币
本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采用人民币。
**.1 支付方式
按照《***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2 付款申请
在不违背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专业分包商依据约定的付款时间表,申请相应的款项。
专业分包商应在《***用条款》规定的支付期限末,按合同约定的格式(“报表”)向总承包商提交*式4份报表,报表说明专业分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到期限末应得到的的款项。在满足付款条件后,专业分包商提交付款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审核确认后在业主“信息系统”中审批。总承包商在付款时必须将工程款支付至分包合同约定的专业分包商账户内,总承包商不得以专业分包商不满足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和减额支付。
**.3 总承包商付款证书的申请
在专业分包商已向总承包商提交了付款申请的情况下,除非不恰当,否则,总承包商应将专业分包商付款申请中所列款额包括在总包合同规定的总承包商的付款证书的申请中。
**.4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
在《***用条款》规定的支付期限末之前或另行商定的时间内,报表中所包括的款额应到期支付给专业分包商,但须扣除以前支付的款额,并减去任何应扣款额。
出现下列情形之*,总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4.1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总承包商全部认可,而这又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4.2专业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就涉及计量或工程量问题或上述专业分包商的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已发生了争执。
根据上述规定的任何款项仅限于:专业分包商报表中未被证明的款项;总承包商尚未支付的款项。
**.5 质量保修金的扣留与支付
质量保修金暂定为合同总价的3%,待工程结算完成后,按照结算总价的3%予以调整。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依照本合同第**款关于质量保修期的约定,质量保修金的支付额度执行《***用条款》。
**.1.1设计变更是指:在业主与总承包商双方签确《施工图纸移交确认单》后,业主单位下发给总承包商的对设计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并由总承包商下发给专业分包商实施。
**.1.2.1.业主对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或总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负责的深化图纸(包括施工工艺深化图、***设计、机电管线综合图纸、专业厂家深化施工图)的合理修改意见;
**.1.2.2.设计图纸中不详节点的细化和优化、本专业和各专业间的收边收口、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必须修改的;
**.1.2.3.图纸会审确认后提出的设计错、漏、碰、缺等设计缺陷事项;
**.1.2.4.由于专业分包商原因导致的材料替换和做法调整事项,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替换通过业主单位审批确定后可办理设计变更并核算费用;
**.1.2.5.由于专业分包商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等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
**.1.2.6.本合同范围内的深化设计所涉及的所有修改和完善,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修改需通过业主单位审批确定后方可与总承包商办理设计变更并核算费用;
**.1.2.8.本合同内要求的样板段(含1次拆改)实施,但专业分包商原因导致样板段无法通过总承包商验收的情况,专业分包商应无条件拆改;
**.1.3.1.商铺隔墙位置变化、商铺内机电管线和末端变化;
**.1.3.3.因地方消防规定引起的室内步行街部分增/减楼梯、重新划分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等变化。
**.1.3.4.因地方人防、环保、卫生检疫等政府审批导致的变化。
**.1.4.1.未获得总承包商书面同意而实施的设计变更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考虑;未经审批而实施的设计变更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考虑。
**.1.4.2.总承包商下发的设计变更专业分包商应无条件执行,因为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施工的,专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支付上报签证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同时保留进*步向专业分包商追索损失的权利。
**.1.4.3.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中所述的工作内容,专业分包商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未按标准实施,总承包商有权要求专业分包商返工或扣留相应工程款项,同时保留进*步向专业分包商追索损失的权利。
**.1.4.4.减少价款的设计变更未按要求时间上报的,*经发现专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支付上报签证金额两倍的违约金。
**.1.5 在业主的信息系统内完成下发审批、确认变更手续。
**.2.1现场签证是指:总承包商下发的(或专业分包商提出的)合同范围外的*星工作指令和不可预见事项的现场见证。
**.2.2.1.合同范围内的交叉作业影响事项;除设计变更、总承包商指令外的开洞、开槽、堵洞、收口及防火封堵等事项;设计变更引起的拆改事项不属于现场签证(计入对应的设计变更中);
**.2.2.2.专业分包商根据总承包商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的整改事项;
**.2.2.3.合同范围内的措施项目:包括成品保护、垃圾清运、季节性施工措施项目(冬季施工、冬季维护、雨季施工等)、超高措施等;
**.2.2.4.专业分包商根据总承包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而增加或减少 的事项;
**.2.2.5.工程范围内的工完场清、开荒保洁和秩序维护等工作内容;
**.2.2.6.工程范围内各施工工序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情况。
**.2.4.1.未经总承包商书面同意而实施的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考虑;未经确认的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考虑。
**.2.4.2.减少价款的现场签证未按要求时间上报的,*经发现专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支付上报签证金额两倍的违约金;
**.2.4.3.设计文件、现场签证中所述的工作内容,专业分包商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未按标准实施,总承包商有权要求专业分包商返工或扣留相应工程款项,同时保留进*步向专业分包商追索损失的权利。
**.2.4.4.签证审批过程中发现专业分包商上报虚假签证的情况,每发现*次由专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支付上报签证金额两倍的违约金。
**.2.4.5.总承包商单位签认《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后专业分包商应无条件执行,因为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施工的,专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支付上报签证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同时保留进*步向总承包商追索损失的权利。
**.2.5 在业主的信息系统内完成下发审批、确认变更手续。
**.2.6 在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签订合同后7个日历天内,由业主开通专业分包商信息化线上操作权限,专业分包商对上述即将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应按照要求进行线上操作,并在业主规定的信息化端口关闭日期前进行所有操作,因专业分包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在线上操作完成的,总承包商*律不以记取,且专业分包商承诺不以此提出任何争议。
**.4.1 当总承包商发出书面指令的情况下,专业分包商必须根据该指令对本工程做出更改,专业分包商将获得根据相应合同条款而计算的费用增减。
**.4.2 在总承包商发出修改本项目的指示后,专业分包商须根据该指示对本项目进行修改,无论其工程量是增加、减少,还是因专业分包商的原因而导致的变更指示,专业分包商均不得因任何理由而拒绝执行该指示;如果专业分包商拒绝执行总承包商所发出的指示,总承包商报批业主书面同意后将委托其它专业分包商执行该指示,但所发生的费用将由专业分包商承担。对于*些总承包商认可的变更工程,如果总承包商要求专业分包商提供该变更部分的报价,专业分包商必须在2个日历天内提供该变更工程的详细且是最终的报价给总承包商。如果专业分包商不能在2个日历天内提供该变更工程的报价,则被视为专业分包商认为该变更工程对工程造价没有增加,如果该变更工程对工程造价有减少的经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确认后扣除。
**.4.3 专业分包商不得擅自变更本工程,否则总承包商将不承担该更改费用,并且专业分包商必须自费将变更过的部分恢复到本来合同要求的状态。
**.4.4 因专业分包商原因,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而对原先的工程所作的修缮不属于工程变更范围。
**.5 工程变更、签证的计量和计价
**.5.1 未经过总承包商及业主同意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大样图、配合图和竣工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允许用于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5.2经过总承包商同意的任何变更指示,专业分包商应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5.3专业分包商被要求在工程量清单中包括的计日工清单中填入完成工程所可能需要的各工种的人工单价、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台班**,该工程量清单中的**将用于业主可能指示的*星工作的计价和工程变更的计价。
**.5.4如果工程变更所包含的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相同的和相似的项目,变更的计价将直接引用已有的**或对已有**做合理换算;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变更的计价将依下列方式处理:
**.5.4.1.由总承包商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的基础原则,以独立报价的方式,报总承包商审批,如果专业分包商选择这种方式,他应在接到相应变更文件或指示后**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将其意向通知总承包商;
**.5.4.2.以计日工**进行计价;为此,专业分包商应在变更实施时,按经总承包商批准的格式,作好变更所实际耗费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纪录,并经总承包商确认,在进行计价时,出示这类纪录;其中的有关材料的**应是市场最具竞争力的**,材料**应经过总承包商的预先批准,专业分包商在计价时,应同时向总承包商出示发票,发票中的**不允许超过经总承包商批准的**;
**.5.4.3.专业分包商递交的关于任何变更的估价或报价应包括相应变更的工程量计算书;计算书应具有充分的可追溯性,用于计算的原始数字仅能来源于有关图纸、洽商或指示中的标注或技术说明中的约定;计算书应注明计算所依据的图纸、洽商或指示的编号、区段位置(轴线和标高)、构件或房间号等索引信息,且应写明算术运算的过程,以便总承包商能方便和快捷的根据合同文件进行追溯校核;变更工程量计量书和报价书的格式应统*并须经过业主的认可;
**.5.4.4.如果总承包商要求,专业分包商应确保他的工程量计算人员在业主要求的任何合理时间就其工程量计算的过程、计算书和工程量清单**明细等向业主作必要解释,以确保变更计量和计价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4.5.如果合同内没有相应的材料**,应按照《***用条款》相关规定确定。
**.6 计日工
不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如果总承包商认为必要或可取时,可以直接发出指示,规定以计日工的形式实施任何变更工作。对这类变更工作,应以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清单中所列明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的费率和**为基础计价。
**.7 变更、签证工程造价的确定
变更、签证工程造价在结算中汇总进入结算总造价内。在结算之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或减少)的金额,经专业分包商、总承包商按合同附件相关规定书面确认并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后,随付款节点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或扣减)。专业分包商应在总承包商支付该等款项前按照总承包商确定的金额,按总承包商要求向其开具合法的税务发票,否则总承包商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构成违约。
本条款所指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达集团特有的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专业分包商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基础上还应遵守本工程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具体内容详见《***用条款》。
专业分包商根据合同有权获得合理索赔,但如果有关索赔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或政府有关规定有所修改而造成的,专业分包商只能得到相应的延期补偿,不得有追加价款的索赔。
**.1 专业分包商的风险
在专业分包商将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之前,工程的风险应由专业分包商承担。专业分包商应自费弥补或修复在此之前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专业分包商还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专业分包商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专业分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第**.4条约定的总承包商风险和第**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不论出于其他任何原因,专业分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约定,并达到总承包商满意的程度。专业分包商还应对他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3 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
专业分包商使用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均应受到惩罚。因此给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专业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如专业分包商使用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每发生*次,专业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支付违约金5*元或不合格材料设备部分相应合同额2倍(以两者中高值者为准),且专业分包商应无条件按照合同已约定的品牌、厂家、技术参数等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同时业主/总承包商保留向专业分包商进*步追偿的权力。
**.4 总承包商风险
在专业分包商将分包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之后,总承包商对分包范围内工程承担保护责任,分包工程的风险由总承包商承担。
**.1 不可抗力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合同中,不可抗力系指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方的履约已变得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1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
**.1.2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1.3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1.4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1.5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1.6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专业分包商或其专业分包商雇用人员罢工、闹事或其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1.7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规的颁布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
合同任何*方应在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的7 个日历天内,相应地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为认定该类事件性质所必要的任何证明材料。
**.1 保险
**.1.1. 工程*切险和第*者责任险已由业主投保。
**.1.2. 专业分包商在业主同意情况下,经总承包商的安排可审阅业主已投保的保险书:
**.1.2.1.保险单的条款将采用国内惯用的建筑工程*切险及第*者责任险的条款。
**.1.2.2.因火灾、雷电、风暴、水灾、地震、飞机或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及暴动等所引致分包工程损失或因分包工程引致第*者造成损害,工程*切险或及第*者保险的各项垫底赔款应由专业分包商承担。
**.1.2.3.专业分包商须为*切专业分包商认为没有包括在业主所购的工程及第*者责任险的保险单内,及对其施行分包工程有影响的风险自费投保。
**.1合同的转让
未征得总承包商及业主方事先书面同意,专业分包商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他人。
专业分包商不得擅自将本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以连工包料形式或包清工形式再给他人。总承包商方有绝对权力阻止。虽然总承包商方事前未曾阻止,总承包商方仍有权摒弃任何人,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人撤离本工程,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及给总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专业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见第**条约定。
**.1 完工验收的条件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或区段及部分)具备以下条件时,专业分包商方可按第**.2款约定申请完工验收:
**.1.1工程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毕;
**.1.2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2 完工验收
如果专业分包商认为工程已具备第36.1款中约定的完工验收条件,专业分包商应就此通知总承包商,各方应根据本条约定进行完工验收。专业分包商应至少提前**个日历天将某*确定的日期通知总承包商,说明在该日期后工程将具备完工验收的条件,同时为总承包商提供*份副本。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完工报验申请日期”。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应在此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之后7个日历天内报请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及有关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按照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对工程进行完工验收。
**.3 未能通过完工验收
如果工程未能通过完工验收,则专业分包商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应根据第36.2款重新通知*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日期之后7个日历天内总承包商报请重新验收。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以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
**.4 通过完工验收
如果工程通过了第36.2款所述的完工验收或第36.3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7个日历天内向总承包商颁发由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方共同签署的完工验收证书,完工验收证书上应写明完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总承包商在收到验收证书7个日历天内下发给专业分包商。
37.1 质量保修期
本合同中的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交给业主之日起计算,(与实际移交时间,两者以较早为准),本工程整体及未做特别规定的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
质量保修期的终止:质量保修期届满、专业分包商妥善履行全部质量保修责任并经本项目的管理公司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终止。
上述质量保修期乃就本工程整体而言,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关法则等对本工程整体或个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质量保修期规定,则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专业分包商按该等文件或法则所须承担的个别质量保修责任,专业分包商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若存在维修,则每个维修项目必须经总承包商及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结束,在质量保修期内专业分包商有责任和义务对其所负责的工程进行质量保修工作。每次单项工程维修后整体工程保修期不顺延,但总承包商及业主保留因专业分包商维修不到位所造成损失的索赔权利。
对于本工程范围内隐蔽性的、通过合理检查、试验不能发现的缺陷,或未按合同文件要求施工的,或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或合同文件对分部分项工程或个别货物规定有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保修期满并不影响专业分包商就该部分工程或货物继续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 保修范围和保修费用:
**.2.1 保修责任范围:除业主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外,专业分包商的质量保修责任包括其自行施工的*切工程内容,如有任何质量问题,由专业分包商承担。业主不直接对接总承包商的专业分包商,总承包商直接向业主承担全部的质量保修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业主丧失向总承包商的专业分包商追究连带责任的权利。
**.2.2保修费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应由专业分包商免费予以保修,保修费用由专业分包商承担。
**.2.3 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业主及总承包商抽检到分部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专业分包商免费返修范围,专业分包商应按业主及总承包商要求进行返修。
**.2.4 由于专业分包商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业主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专业分包商无条件承担。专业分包商怠于履行保修义务引发的损失也由专业分包商承担。
**.3 专业分包商未能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如专业分包商未在前述时间内或总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工作或专业分包商认为有关修补工作由他人执行更为恰当和有益,业主、总承包商有权自行或委托第*方维修,所需费用由专业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如质量保修金金额不足的,总承包商有权继续要求专业分包商承担(包括从其它应付专业分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专业分包商追偿)。
如属于应由专业分包商承担责任的保修工作,则保修相关费用均由专业分包商承担。如属于其它相关责任方的原因,则在专业分包商完成保修工作之后再由相关责任方向专业分包商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无论如何,专业分包商都应当先按照合同及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完成保修工作、承担保修费用,专业分包商不得以未界定清楚责任、未支付费用等为由拒绝或拖延完成保修工作。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包括对合同理解的争议、结算争议等),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业主提出裁决申请,业主有权决定是否予以裁决。
在业主做出裁决期间的,双方均应当予以服从,继续履行合同,不得终止、中断履行合同。如果任何*方终止、中断履行合同则视为违约。
如果业主给出的裁决意见双方确认接受,则双方严格遵守。若任意方不接受业主裁决意见或业主不接受裁决申请,则按本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
争议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按照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以下*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双方仍有争议的,待合同履行完毕后,任何*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仲裁规则在北京提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1 合同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于双方合法代表人签署《合同协议书》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副本份数见《***用条款》。
41.1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原则
41.2 工程质量保修书
41.3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41.4 履约保函(样本)
41.5 预付款保函(样本)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原则
*类设计变更:包括规划指标、建筑方案、功能布局、面积指标、重大效果、特种设备等的设计变更,以及可能引起安全隐患及法律纠纷的设计变更。
*类设计变更:*类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实施前,项目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需审批的各类设计变更,项目公司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各部门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实行*单*算,严禁事后补办。
在紧急情况下(由项目公司设计、工程副总经理判断),对于不影响建筑质量和验收的*类设计变更,根据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在完成《设计变更审批单》,知会设计单位后,开发设计部编写《设计变更通知单》*式*份,开发设计部、成本管理中心、总承包商各*份原件,工程部、监理单位留复印件。如果相关总承包商多于*家,则原件也需多出相应份数。总承包商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可立即组织施工。
设计变更实施后,工程部、成本管理中心、监理公司、总承包商对每月**日前已实施完毕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在设计变更实施完毕的7天内,总承包商填写《设计变更确认单》,**日内将该单及相关资料送至项目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否则,结算时不予确认该部分增加的款项,若为减少的款项则双倍扣除。对于增加工程成本的设计变更,如果未经确认,在工程结算时将不予考虑;对于降低工程成本的设计变更,如果总承包商不配合确认工作,由监理单位及项目公司共同确认后生效,将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
步骤 | 事项 | 工作标准 |
第1步 | 发起变更申请 | 设计变更发起单位或部门(各系统、各部门、项目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准备变更相部位图纸及相关文件,填写《工程联系单(变更)》作为流程附件,发起“设计变更申请流程”,发至项目公司。 1) 总承包商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是指深化施工图时对图纸的优化和细化,包含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优化替代等。 2) 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先发起并审批完成“设计变更申请流程”后方可实施,未通过设计变更申请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计入结算。 |
第2步 | 变更影响评估 | 工程(配套)部相关专业工程师在《工程联系单(变更)》上描述: 1) 该设计变更部位的现状(是否已按原设计图纸实施完毕、部分实施或未实施); 2) 分析该设计变更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影响; 3) 提交开发设计部,工程(配套)部留存复印件。 |
第3步 | 变更审批会签 | 1) 设计部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单》,按照“设计变更申请流程”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审批:工程(配套)部负责填写工程意见,成本管理中心根据设计变更的内容估算成本变化。申请单作为流程附件上传。 2) 《设计变更申请单》通过审批后,开发设计部留存原件,成本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 |
第4步 | 设计变更通知实施 | 1) 设计变更审批通过后,开发设计部通知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通知单》*式*份;设计单位相关设计文件须签章确认。 2) 经规划副总确认、工程副总签字,开发设计部负责下发; 3) 开发设计部、成本管理中心、总承包商各*份原件,并报规划院和成本管理中心备案。工程(配套)部、监理公司留复印件。 4) 当《设计变更通知单》如果由开发设计部编制时,按照附件的标准表格填报后,按照上述流程执行。 |
第5步 | 设计变更实施确认 | 1) 设计变更实施完毕,总承包商填写《设计变更确认单》*式*份,写明其实施情况; 2) 监理和工程(配套)部对表单中的事实进行确认,成本管理中心对表单中的费用进行确认; 3) 无论有无发生,每份设计变更通知单均必须经总承包商、监理单位、项目公司派驻现场的工程师(*般为主管工程的副总)签字确认。 4) 成本管理中心、工程(配套)部、施工单位、各*份原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开发设计部、监理公司留复印件。 |
第6步 | 结算 | 结算以《设计变更确认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相应经设计单位签章确认变更图纸作为依据。变更申请估算成本如超出结算成本5%,需对项目公司进行考核,相见成本篇相关内容。 |
注:设计变更办理流程须明确变更申请部门,并附同意该变更申请的审批附件。 |
设计变更办理的基本要求
必须有齐备、有效的原件作为办理现场签证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原因、依据、工程量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组价明细及依据。
设计变更附件需要:图纸(由业主设计部、规划副总、工程部主管及部门经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签字确认);彩色照片(要求:实施前后照片、附带日期、有参照物);工程量计算表(总承包商盖章);***(明确是否为合同价)、综合单价分析表(总承包商盖章)。
内容填写简单明确,需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部位、做法、现场记录及责任方等内容。
总包商和业主单位相关各方要建立现场签证台账,台账明确资料的发送人、签收人名字及日期;同时每月**日总承包商应与业主单位各部门对设计变更台账进行核对。
项目公司各部门发放的文件必须通过工程部转交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商;总承包商上报的文件必须通过工程部转交所属项目公司相关部门。
对于拆改等如无法用图纸明确计量或是隐蔽工程等,监理单位通知工程部和成本管理中心现场审核。
工程结算以《设计变更确认单》的实施最终确认为准,无论有无发生,每份设计变更都必须进行确认。
事项 | 金额(*元) | 管控职责最终审批人 | 施工周期 (天) | 管控职责最终审批人 |
*类设计变更 | 金额&**;*** | 成本管理中心分管副总 | 3≤天数&**;5 | 项管中心计划部分管副总 |
***≤金额&**;*** | 成本管理中心总经理 | 5≤天数&**;** | 项管中心计划部总经理 | |
**≤天数(仅调整*、*级节点,且不影响下个*级节点 | 计划部分管副总裁 | |||
5**≤金额&**;**** | 地产集团总裁 | 仅调整1个*级节点,且不影响下个*级节点 | 地产集团总裁 | |
****≤金额 | 集团总裁 | 影响开业日期、调整2个(含)以上*级节点 | 集团总裁 | |
*类设计变更 | 金额&**;2 | 项目公司规划副总 | 1≤天数&**;2 | 项目公司规划副总 |
2≤金额&**;** | 项目公司总经理 | 2≤天数&**;3 | 项目公司总经理 | |
**≤金额&**;*** | 成本管理中心分管副总 | 3≤天数&**;5 | 项管中心计划部分管副总 | |
***≤金额&**;5** | 成本管理中心总经理 | 5≤天数&**;** | 项管中心计划部总经理 | |
**≤天数(仅调整*、*级节点,且不影响下个*级节点 | 项管中心计划部分管副总裁 | |||
5**≤金额&**;**** | 地产集团总裁 | 仅调整1个*级节点,且不影响下个*级节点 | 地产集团总裁 | |
****≤金额 | 集团总裁 | 影响开业日期、调整2个(含)以上*级节点 | 集团总裁 |
特急类:不能做到事前控制,同时又必须立即执行,而且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现场签证。特急类现场签证由项目公司工程副总经理界定。
正常类现场签证在实施前办理,总承包商应在签证实施**个工作日前提交《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
特急类现场签证:工程副总口头或其他方式认可后即可开展工作,并在事件发生 ** 小时内项目公司工程部、成本管理中心及监理单位确认现场事实。
现场签证实施后,项目公司工程部、成本管理中心、监理单位、总承包商须在** 日内进行确认。
发起单位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第*栏,描述签证原因、签证内容(需注明施工方法、部位、工程量、工日、造价等)和现状。附带图纸、照片、监理旁站记录、合同约定等附件。
监理单位对《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进行审核后,由发起单位送达项目公司工程部。如无法用图纸明确计量或是隐蔽工程等,监理单位通知工程部和成本管理中心现场审核。
项目公司工程部根据现场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审批单》,牵头组织内部审批。
项目公司工程部根据《现场签证审批单》的审批意见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第*栏,项目公司代表(工程副总、成本副总)签发,总承包商签收执行。工程部和监理单位跟踪监督执行。
总承包商完成签证内容后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第*栏中的实施情况,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确认,并于 ** 日内将上述相关资料报送至项目公司成本管理中心。
项目公司成本部根据《现场签证审批单》的审批意见和《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的实施确认意见,填写签证结算金额,由双方代表进行最终的签字确认。
发起单位(总承包商、项目公司)口头通知工程部 / 总承包商、监理单位,并作相应的原始资料记录。
总承包商得到工程负责人口头或其他方式认可后即可开展工作,事件发生 ** 小时内项目公司工程部、成本部及监理单位确认现场事实。
项目公司各部门发放的文件必须通过工程部转交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商;总承包商上报的文件必须通过工程部转交所属项目公司相关部门。
必须有齐备、有效的原件作为办理现场签证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签证原因、依据、工程量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组价明细及依据。
现场签证附件需要:图纸(由业主设计部、工程部主管及部门经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签字确认);彩色照片(要求:实施前后照片、附带日期、有参照物);工程量计算表(总承包商盖章);***(明确是否为合同价)、综合单价分析表(总承包商盖章)。
内容填写简单明确,需包括:签证的原因、依据、部位、做法、现场记录及责任方等内容。
对于如无法用图纸明确计量或是隐蔽工程等,监理单位通知工程部和成本管理中心现场审核。
相关各方要建立现场签证台账,台账明确资料的发送人、签收人名字及日期。
权限 | 最终审批人 |
金额<2*元 | 项目公司工程副总/工程组组长 |
2*元≤金额<***元 | 项目公司总经理 |
***元≤金额<****元 | 成本管理中心分管副总 |
****元≤金额<****元 | 成本管理中心总经理 |
****元≤金额<*****元 | 地产集团总裁 |
*****元≤金额 | 集团总裁 |
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信息化
总承包商承诺无条件采用业主提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本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管控,并承诺按照业主提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规定程序办理各项相关工作。
附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
发出单位 | |
变更名称 | |
联系事项及内容:
联系事项对工期的影响:
经办人: 业主代表: 日期: | |
专业工程师意见(描述设计变更部位的现状:按原设计图纸实施完毕、部分实施、未实施;分析该设计变更对工程质量及工期的影响)
相关专业工程师(签名): | |
工程部经理: 日期: | |
工程部签收: 日期: |
说明:本表作为《设计变更审批表》审批的支持文件。
设计变更申请单
工程名称 | |||
变更名称 | 设计变更编号 | ||
归属设计合同名称及编号 | 归属设计图 纸编号 | ||
设计变更分类 | □第*类 □ 第*类 □ 第*类 | ||
提出部门 | |||
变更原因及变更意向:(设计部填写,变更意向可附图纸说明)
| |||
工程部意见及对工期的影响:
| |||
成本控制部意见:(增加/减少)*元,费用应由承担
| |||
设计部意见:
| |||
项目公司领导审批 | (第*类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审批)
| ||
股份公司规划院审批 | |||
股份公司成本控制部审批 |
注:此表单的审批按设计变更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设计变更通知单
工程名称 | ||||
设计变更名称 | 设计变更编号 | |||
归属设计合同 名称及编号 | 归属设计图纸编号 | |||
变 更 内 容 | (文字或图纸,可附页)
| |||
专业工程师会签 | ||||
设计副总经理意见 | ||||
签发人(日期): | ||||
接收人签字(日期): |
说明:
1、本表用于开发设计部编制《设计变更通知单》的情况,此情况不需编制《设计修改意向单》;
2、当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通知单》时,不用此表,设计、工程副总经理在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上签署确认意见,开发设计部在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上编号。
设计变更确认单
工程名称 | |||
设计变更名称 | 设计变更编号 | ||
总承包商名称 | 施工合同编号 | ||
提出部门 | 费用承担单位 | ||
设计变更分类 | □第*类 □ 第*类 □ 第*类 | ||
设计变更实施情况:(发生设计变更的单位工程名称及部位,实施的时间及质量等,实施工作描述,工程量及变更报价。需注明是增加或减少造价,及可能导致的费用分担。可附页)
总承包商经办人: 业主代表: 日期: | |||
监理单位确认的情况:(工期、质量、工程量等,可附页)
经办人: 总监或代表: 日期: | |||
业主工程部确认的情况及对工期的影响: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 |||
复核的情况(如果有):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 |||
双方确认的增加或减少的变更金额及费用分摊方案:
业主负责人: 业主成本副总: 日期:
总承包商(章) 总承包商代表: 总承包商造价工程师: 日期: |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发起单位 | |||||
签证名称 | |||||
签证编号 | 签证类型 | ||||
第*栏 | 联系事项及原因:
联系事项对工期的影响:
经办人: 发起单位代表: 日期: | ||||
监理单位审核 | 工程部签收 | ||||
第*栏 | 通知事项说明:
经办人: 业主代表: | ||||
总承包商签收 | 监理单位签收 | ||||
第*栏 | 签证实施情况说明:
总承包商: | ||||
监理意见: | 业主工程部确认:
对工期的影响 | ||||
双方确认的签证金额: 业主成本负责人:
业主代表(盖章) 总承包商代表(盖章) |
说明:本表原件*份,由总承包商、监理单位、工程部和成本部各留存*份。
现场签证审批单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签证名称 | 签证编号 | |||
实施单位 | 签证类型 | |||
签证 内容 | 内容:
对工期的影响:
项目公司工程部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 |||
审批会签栏 | 项目公司成本部: | |||
项目公司成本副总: | ||||
项目公司工程副总: | ||||
项目公司总经理: | ||||
成本控制部: |
说明:本表原件*份,项目工程部和成本部各留存*份。
质量保修书
总承包商:中建*局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商: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天水秦州*达广场销售物业】项目(下称“整体工程”)【甘肃天水秦州*达广场**地块1-2外立面施工】工程(下称“本工程”)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协商*致,就《【甘肃天水秦州*达广场**地块1-2外立面施工】》(下称“合同”)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交付业主使用,且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交给业主之日起(两者中以较晚完成的时间为准)。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少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保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本工程整体及未做特别规定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年;
上述质量保修期乃就本工程整体而言,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关法则等内对工程整体和/或个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保修期规定,则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专业分包商按该等文件或法则所须承担的个别保修责任,专业分包商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若存在维修,则每个维修项目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若某个维修项目进行过多次维修,则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最后*次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
*、保修范围
本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包括专业分包商根据合同约定设计、施工的全部工程项目和供应的全部物料。
*、质量保修责任
1、保修费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由专业分包商免费予以保修,保修费用由专业分包商承担。
2、专业分包商提供**小时有专人接听的维修服务电话(联系电话:【杨世亮 】,联系人:【***********】),随时接听业主/总承包商电话、并负责协调解决各种突发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
3、保修处理时限:
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的抢修情况,专业分包商承诺在业主/总承包商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发生其他紧急抢修事故的,专业分包商在接到业主/总承包商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其他情况下,专业分包商须在业主/总承包商通知后**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日(**小时)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4、专业分包商必须在保修期结束前对本工程进行*次由业主(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商管公司)/总承包商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方参与的全面系统的检查,并向业主提供书面检查报告,说明发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专业分包商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业主、总承包商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专业分包商实施保修。
6、专业分包商应制定维修单,并在每次维修完毕将维修单交由业主、物业和专业分包商共同签字验收。
7、保修期结束后,由业主组织验收。经验收专业分包商已经完全履行了保修责任且无任何遗留问题的,业主向专业分包商签发《保修完成证书》,专业分包商保修责任方视为履行完毕。
8、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业主/总承包商有权自行或另行聘请第*方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切费用、损失和责任由专业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仍由专业分包商承担:
1)接到业主/总承包商报修(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2)未在规定的到场时间内赶到现场;
3)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维修任务;
4)对同*位置或部件经过*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5)因现场保修人员服务行为引起投诉;
6)出现其他违反本保修书及合同约定保修义务行为的。
9、因本工程质量问题给业主、第*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专业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业主有权继续要求专业分包商承担。因专业分包商怠于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全部损失,也应由专业分包商承担。
10、专业分包商承诺:无论本工程质量问题属何种原因造成,专业分包商在接到业主/总承包商通知后,均遵守本保修书约定保修处理时限要求且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专业分包商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专业分包商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
11、专业分包商同意在质量保修期满后至本工程有效使用年限内,按业主/总承包商要求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收取费用。
*、其他事项:
1、如发生非保修事项,业主/总承包商有权请专业分包商有偿维修,专业分包商需按照本保修书约定积极维修,不得借故推托。
2、业主/总承包商有权委托物业公司或商管公司代为履行本质量保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除本质量保修书约定外,专业分包商还需遵守合同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质量保修责任。
4、本工程包含于总承包合同之中,对于专业分包商的质量保修义务和损失赔偿义务,总承包商负有管理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5、本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签署后向业主提交)。
专业分包商(盖章): 总承包商(加签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天水秦州*达广场**地块1-2外立面施工】工程(下称“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防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工程施工安全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达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现由【天水*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业主”)鉴证,【中建*局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总承包商”)与【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专业分包商”)签署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专业分包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及考核办法。
专业分包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分包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第*责任人,专业分包商指定的项目经理为分包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责任期间为开工至工程所在【天水秦州*达广场A3地块】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移交业主之日。
责任期间内专业分包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调整的,其继任者接替作为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随责任人变动而转移。
专业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范围,包括分包合同约定的专业分包商负责施工和负责管理的全部工程范围。
1、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承担分包合同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部管理责任。
2、应制订和遵守符合国家和地方所有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总承包商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业主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大连*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达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
3、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4、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符合工程要求等级的施工承包资质,并保证责任期间内持续有效。
5、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6、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制定和健全满足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投入合理的安全管理资金,专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与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等,不得挪作他用。
9、施工作业应做到(包括但不限于):
(1)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施工组织设计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应当提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组织专家论证。
(3)施工前技术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4)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暂停期间,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6)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8)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9)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使用。
(**)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所在地取得竣工备案证日或大商业移交(住宅入伙)日两者晚到者为止。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严格执行当地政府法规规定需要达到的相关标准。
**、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建立完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台账,及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业分包商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而被总承包商或业主检查出安全隐患,总承包商或业主将向专业分包商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根据安全隐患的不同等级对专业分包商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安全隐患判定规则:
(*)安全隐患分为*级:1、特别重大安全隐患。2、重大安全隐患。3、较大安全隐患。4、*般安全隐患。
(*)隐患升级原则:存在5 处*般安全隐患升级为较大安全隐患,5 处较大安全隐患升级为重大安全隐患,5 处重大安全隐患升级为特别重大安全隐患。
特别重大 | 重大 | 较大 | *般 | |||
工程实体建筑用材 | 电缆、电线 | 选用产品不满足业主、设计及合同要求或现场燃烧实测不符合要求 | √ | |||
外墙、管道保温材料 | √ | |||||
装饰装修材料 | √ | |||||
工地周转材料 | 安全网 | 现场燃烧实测和材料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材料为阻燃材料 | √ | |||
冬季保温材料 | √ | |||||
临时消防设施 |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 | 未设置 | √ | |||
堆放物料占用,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作业要求 | √ | |||||
临时消防管网 | 未设置 | √ | ||||
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 | √ | |||||
进水干管直径小于***** | √ | |||||
**米以上的建筑未设置直径大于*****的消防竖管 | √ | |||||
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供水系统 | √ | |||||
消火栓、消防泵房、竖管无冬季防冻保温措施(如需要) | √ | |||||
两个相邻消火栓间距大于**米(相邻消火栓间距每增加**%,隐患等级提升*级) | √ | |||||
手提式灭火器配备 | 地下室重点防火部位少于2组 | √ | ||||
地上重点防火部位少于1组 | √ | |||||
现场可燃材料库房少于1组 | √ | |||||
工程实体内明火作业部位少于1组 | √ | |||||
手推式灭火设备 | 地下室每个重点防火部位少于1组 | |||||
动火管理 | 实施电气焊未按要求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 √ | ||||
电气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1 人标准) | √ | |||||
现场动火作业无旁站看火人员、无灭火器、接火盆等防护措施 | √ | |||||
现场动火作业区域距易燃可燃材料区&**;*** | √ | |||||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或堆放处距离工程实体&**;*** | √ | |||||
临时用电 | 无方案或配电系统未采用*相*线制(**-S 系统) | √ | ||||
非多级配电、逐级保护 | √ | |||||
配电箱和开关箱非“*机*闸,*漏*箱” | √ | |||||
在建工程的外侧与高压线的距离小于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且无可靠的防护措施 | √ | |||||
塔吊、施工升降机、吊篮 | 未进行检测、验收而投入使用 | √ | ||||
施工升降机防护门**%以内未设置或常开(每增加**%,安全隐患提升*级) | √ | |||||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1人标准) | √ | |||||
基基坑支护 | 无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未按方案实施 | √ | ||||
未进行位移和沉降观测 | √ | |||||
基坑周边堆料距坑边距离&**;设计规定 | √ | |||||
脚手架 | 无方案 | √ | ||||
安全网非阻燃材料 | √ | |||||
剪刀撑搭设情况、与建筑物拉接不符合方案 | √ | |||||
模模板工程 | 方案未按规定编制与审批,高支模、大跨度模板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 √ | ||||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剪刀撑搭设情况、自由端高度等不符合方案的要求 | √ | |||||
安全防护 | 作业面临边防护未同步(防护缺少** 米以内为*般,缺少长度每增加**米,安全隐患等级升1 级) | √ | ||||
“*口”无防护措施 | √ | |||||
“*临边”无防护措施 | √ | |||||
施工安全行为 | 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 | √ | ||||
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上岗证过期(1 人标准) | √ | |||||
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未审批或未组织专家论证 | √ | |||||
建筑拆除施工单位无资质,未编制方案 | √ |
安全隐患处罚规定:
序 号 | 安全隐患等级 | 下发《整改通知书》累计次数 | 处罚规定 |
1 | 特别重大安全隐患 | 1 | 在发现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5*元人民币 |
2 | 在第2 次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元人民币 | ||
3 次或超过3 次 | 在第3 次或3 次以上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元人民币 | ||
2 | 重大安全隐患 | 1 | 在发现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2*元人民币 |
2 | 在第2 次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5*元人民币 | ||
3 次或超过3 次 | 在第3 次或3 次以上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元人民币 | ||
3 | 较大安全隐患 | 被下发1次,在限定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 在发现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1*元人民币 |
年度同*问题被下发2 次,在限定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 在第2 次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2*元人民币 | ||
年度同*问题被下发3 次或3 次以上,在限定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 在第3 次或3 次以上发现相同安全隐患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5*元人民币 | ||
4 | *般安全隐患 | 被下发1次,在限定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 在限期整改完成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1*元人民币 |
年度同*问题被下发2次,在限定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 在限期整改完成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2*元人民币 | ||
年度同*问题被下发3 次或3 次以上,在限定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 在限期整改完成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5*元人民币 |
**、专业分包商应避免火灾事故的出现,*旦出现火灾事故,根据火灾事故分类对专业分包商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火灾事故分类:
序号 | 火灾等级 | 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对业主的影响 |
1 | *级火灾事故 | 轻伤7人以上( 含7人) ,无重伤及死亡;直接财产损失*** *元—*** *元( 含*** *元);发生火灾事故或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 给大连*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声誉造成特别恶劣影响。 |
2 | *级火灾事故 | 轻伤6人以上( 含6人) ;直接财产损失*** *元—*** *元( 含*** *元);发生火灾事故或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 给大连*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
3 | *级火灾事故 | 轻伤5人以上( 含5人) ;直接财产损失** *元—*** *元( 含** *元) ;发生火灾事故或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 给大连*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声誉造成较大影响。 |
4 | *级火灾事故 | 轻伤4人以上( 含4人) ;直接财产损失** *元—** *元( 含** *元) ;发生火灾事故或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 给大连*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声誉造成较大影响。 |
5 | *级火灾事故 | 轻伤3人以上( 含3人) ;直接财产损失小于** *元;发生火灾事故或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 给大连*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声誉造成较大影响。 |
㈠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伤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㈡ 火灾财产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火灾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火灾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㈢ 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元(含****元)以上的,由责任单位赔偿对业主造成的各类损失,并在火灾施工发生当期工程款中扣罚***元人民币。
火灾事故处罚规定:
序号 | 火灾等级 | 处罚规定 |
1 | *级火灾事故 | 赔偿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并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元人民币 |
2 | *级火灾事故 | 赔偿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并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元人民币 |
3 | *级火灾事故 | 赔偿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并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元人民币 |
4 | *级火灾事故 | 赔偿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并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元人民币 |
*级火灾事 | 赔偿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并在火灾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2-***元人民币 | |
5 | 瞒报*、*级火灾(火情) 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 在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元人民币 |
6 | 瞒报*、*、*级火灾事故 | 在事故发生的当期工程款中扣罚***元人民币 |
**、每季度至少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1次综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
分级 | 预案 | 演练频率 |
第1级 | 1) 火灾、疏散逃生;2)触电突发事件;3)电梯、吊篮事故。 | 每季度1次 |
第2级 | 1) 深基坑、塔吊、整体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坍塌;2)高处坠落事故; 2) 地震等自然灾害食物中毒; 4)房屋拆除事故; 5) 锅炉、压力管道等安全事故;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7) 恐怖袭击事件。 | 半年*次 |
第3级 | 1) 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2) 突发性停电事故; 3)中暑疾病; 4) 环境污染事故; 5) 道路管线事故; 6) 车辆伤害; 7) 其它不可抗拒的人员和财产受到伤害和损失的事件等突发事件。 | *年1次 |
**、接受并配合总承包商及业主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如实向总承包商及业主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立安全管理考核和奖惩细则。
**、每半月向总承包商提交检查记录,业主抽查。
*、安全管理控制指标
1、杜绝因专业分包商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指发生1人(含)以上死亡或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元(含)以上的);
2、杜绝因专业分包商施工现场安全原因导致的现场整体停工7天(含)以上;
3、控制现场发生人员重伤率0.5‰以内(以本分包工程全部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为基数);
4、总承包商、业主或当地政府部门指出的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完成率达到*** %;
5、分包施工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率达***%;
6、预算安全管理资金投入率达***%;
7、开工前投保完成现场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处罚措施
1、责任期间发生突破第*条第1、2项控制指标情况的,业主有权每次在当期的工程款中扣罚***元人民币;
2、责任期间发生突破第*条第3、4项控制指标情况的,业主有权每次在当期的工程款中扣罚5*元人民币;
3、责任期间发生突破第*条控制指标第5~7项情况的,业主有权每次在当期的工程款中扣罚2*元人民币;
4、责任期间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分包应赔偿由此造成业主、总承包商的各项损失,业主/总承包商有权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其他事项
1、专业分包商按照本责任书承担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不影响分包合同的履行。
2、本责任书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3、本责任书经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盖章后生效,本责任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总承包商: 专业分包商:
日期:
履约保函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总承包商”)
鉴于【】(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于【】年【】月【】日与贵方(即总承包商,下同)签订了《【 】》(下称“合同”)。
我方已获知,合同要求委托人取得*份履约担保函。应委托人请求,我方___(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 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我方收到总承包商的书面要求后,向总承包商,支付总额不超过 ________________ (“担保金额”,即:____________ )的任何*笔或几笔款额:
任何付款的要求都必须有总承包商盖章。在总承包商按照上述约定书面提出要求得到担保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我方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总承包商出具证明。
我方放弃总承包商应先向委托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后再向我方提出要求的权利。
我方进*步同意在总承包商和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和修改后,我方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函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后第**日届满。如合同期限延长,则本保函的有效期相应顺延。
本保函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日期 : 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 ______________
预付款保函
致 (下称“总承包商”):
鉴于: 公司(法定地址: )(下称“专业分包商”)已与总承包商签订《【】》(下称“合同”)。
本银行, 银行(法定地址: )(下称“本银行”)同意为专业分包商出具本不可撤销的保函,本保函的受益人为总承包商。
本银行同意作为专业分包商的担保人,就专业分包商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向总承包商承担担保责任,本银行承担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元(***¥ )。
本银行向总承包商承诺如下:
1、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只要本银行收到总承包商的索款函(该索款函格式见本保函第9条,总承包商仅需填入款项数额并加盖总承包商公章即可),本银行即在*个工作日内,将总承包商要求支付的金额(责任限额内)支付到总承包商指定的账户。
2、 本银行在收到索款函时将毫不迟疑地履行前述承诺,并保证:
a) 不对总承包商的付款要求提出任何质疑,虽然总承包商在索款函中提及专业分包商违约,本银行也不会要求总承包商提供任何专业分包商违约的证据;
b) 不要求总承包商提供除前述格式的索款函以外的任何文件;
c) 不主张总承包商先向专业分包商索赔;
d) 不主张专业分包商有权对总承包商主张的任何抗辩;
e) 不主张对总承包商的任何抵销权。
3、 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或合同文件发生的任何变化、补充或修改,或总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合同义务、责任的任何忍让及豁免,或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及任何其他第*人之间的争议或纠纷,均不影响本银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
4、 本银行根据本保函支付的款项应是支付总承包商的净款,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在内的无论基于任何原因被要求扣除或扣缴的金额,均不能从中扣除、扣缴或抵消。
5、 本保函的权益可以由总承包商转让给任何总承包商认为合适的第*方。如遇总承包商合并、分立或重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则本保函的总承包商权益由其合同权利的继受人继承。
6、 本保函有效期限自本保函开具之日起,至专业分包商购买并运送至工地的货物加上专业分包商已完成工程的总值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总承包商在返还保函时无须支付任何利息。
7、 合同文件的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保函的效力。
8、 总承包商的付款要求送达至本保函中写明的本银行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本银行,如本银行通讯地址变更,本银行有义务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书面告知总承包商。
9、 索款函的格式如下
索款函
致 :
根据 年 月 日贵行向本公司出具的《预付款保函》,贵行承诺为本公司和专业分包商之间的合同履行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现专业分包商未履行合同约定,本公司要求贵行履行该保函项下的付款承诺,在*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数额为 人民币 (*** )之款项,请贵行立即将该款项付入如下账户: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本银行同意,任何由于本保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应最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该会仲裁规则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本保函*式*份,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及本银行各执*份。
本保函加盖本银行公章后生效。
担保银行授权代表签名:
担保银行盖章:
担保银行通讯地址: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出具保函日期:
附件:*达技术标准(附最新文件)
《*达集团建造标准(****版)》
《室外商铺技术标准(****版)》
《***.5静电过滤技术标准》
《*达广场【】设计及验收标准》
《*达集团商业地产安全技术标准》
《*达销售物业通用标准图集》**.0成果手册
《售楼处、展示中心设计安全技术标准》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现场负责类
委托人: 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华 ;
身份证号: ******************统*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号6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4层
被委托人: 杨世亮(身份证号:******************)
职务: 现场负责人
委托人现委托上述被委托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就委托人投标并中标的中建*局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秦州*达广场住宅 项目
甘肃天水秦州*达广场**地块1-2外立面施工 事项的施工管理活动,包括现场施工管理、资源及关系协调、签证办理、结算办理、资料签收,对被委托人在开展施工管理过程中所签署的*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切事务,委托人均予以认可,由此产生的*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特此授权!
附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APP
电话
返回顶部